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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普医疗: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1-24 16:18:36 发布机构:乐普医疗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003 证券简称:乐普医疗 公告编号:2017-011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964 号)核准,乐普医疗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8,082,627股,发行价格每股18.88元,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718,999,997.76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7,847,582.6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701,152,415.13万元。2016年12月28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712108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日前已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简称“工商银行昌平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简称“招商银行世纪城支行”)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工商银行昌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200048929200145741,截至 2016年 12月 27日,专户余额为200,000,000.00 元。公司已在招商银行世纪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903538510704,截至2016年12月27日,专户余额为506,049,997.76元。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用于如下用途的款项应全部存入公司董事会就本次发行决定的以上募集资金专户和其他募集资金专户中。 除严格履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的程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变更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外,上述专户中的资金仅用于支付收购乐普药业40%股权的款项,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如采用定期存单的方式存放闲置募集资金,公司承诺在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海通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工商银行昌平支行、招商银行世纪城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与工商银行昌平支行、招商银行世纪城支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岑平一、利佳可以随时到工商银行昌平支行、招商银行世纪城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工商银行昌平支行、招商银行世纪城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工商银行昌平支行、招商银行世纪城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工商银行昌平支行、招商银行世纪城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工商银行昌平支行、招商银行世纪城支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 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工商银行昌平支行、招商银行世纪城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 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工商银行昌平支行、招商银行世纪城支行应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工商银行昌平支行、招商银行世纪城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工商银行昌平支行、招商银行世纪城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工商银行昌平支行、招商银行世纪城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海通证券督导期结束(2019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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