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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光电气: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17年1月)  

2017-01-25 17:08:58 发布机构:智光电气 我要纠错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17年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商品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锁定公司产品成本和产品销售价格,有效规避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原材料和库存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 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只限于生产经营相关的 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目的是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生产经营中的产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市场进行;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三)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四)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 够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期货工作小组”管理,公司董事 长任工作小组组长,主持日常期货业务管理工作。期货工作小组成员包括销售部、采购(物资)部、计划财务部和审计部工作人员。 第七条 期货工作小组由决策组、需求组、交易组、核算组及风险监控组组 成,小组职责分工、权限: (一)决策组人员构成、职责和权限 1、决策组人员构成:决策组主要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组成,董事长为总负责人。 2、决策组职责:负责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定期向董事会汇报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情况。定期考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状况,并对风险管理程序进行评估和修正。 3、决策组权限:确定期货合约数量覆盖现货价格波动风险的比例,审核交易组提交的关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数量、价格、交割期等建议或方案。 (二)需求组人员构成和职责 1、需求组人员构成:主要由销售部门、采购(物资)部门等组成。 2、需求组职责:负责市场供求分析,及时报告市场价格趋势与需求动态,并根据产品销售情况及原材料采购情况,编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方案,并报请决策组审批。 (三)交易组人员构成和职责 1、交易组人员构成:由计划财务部具备期货专业知识的人员和各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计划财务部部长为交易组主要负责人。 2、交易组职责:执行经决策组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指令;详细记录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活动,并编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日报表及时向决策组报告交易情况,并通知风险监控组。 (四)核算组人员构成和职责 1、核算组人员构成:核算组由计划财务部人员组成,财务总监为核算组主要负责人。 2、核算组职责:核算组收到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并经计划财务部相关主管签字同意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组核对保证金余额,确保核算准确性和资金安全性。 (五)风险监控组人员构成和职责 1、风险监控组人员构成:由审计部有关人员组成,审计部部长为风控监控组主要负责人。 2、风险监控组职责:负责监督交易组业务操作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决策组批准的方案,复核交易损益情况,对账以及会计账务处理实施监督;定期不定期编写套期保值风险分析报告;监控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重大风险,当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或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中非有效性的套期保值业务的亏损或者潜在亏损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亏损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立即向决策组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八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流程如下: 需求组编制套期保值方案 风 决策组审核 不批准 险 监 内控风 控 险核查 组 批准 交易组执行 核算组会计核算、 入账登记 第三章 授权制度 第九条 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 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 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一条 交易组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 操作。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在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公司; (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十三条 工作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 并将有关变化状况报告公司领导,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 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工作小组应对如下风险进行测算: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组交易员应立即报告工作小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工作小组应立即向公司决策组成员汇报,及时提交分析意见并做出决策。同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2、公司审计部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工作小组和董事会报告: (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操作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的要求;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出现风险时,公司工作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相关会议决定应当整理成书面决议,由参加人员签名确认,存档备查,并由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如下: (一)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期货操作员立即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由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二)当发生属于公司期货操作员过错的错单时,期货操作员应立即报告工作小组组长,并立即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 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关 设施、设备,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期货交易员定期向工作小组总负责人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 仓及平仓头寸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核算组指派专人与操作员及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相关对 账事宜,定期向工作小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期货管理相关部门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六章 财务核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套期保值》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核,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如需要)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授权期货工作小组执行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套期保值业 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如需要)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相关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公告; (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事项公告。该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拟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拟投资的期货品种、拟投入的资金金额、拟进行套期保值的期间、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相关条件、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三)保荐机构就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合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所发表的意见(如适用); (四)主管部门对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具的意见(如适用);(五)咨询机构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如有);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 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者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原始资料、开户资料、交易 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账、授权文件、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计划财务部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九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九条 保密制度: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 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条 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 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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