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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光电: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2017-01-25 17:45:53 发布机构:东旭光电 我要纠错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八届九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以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为基础,我们就相关事宜与管理层进行了深入的询问与探讨,基于独立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第8.5代TFT-LCD玻璃基板生产线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保荐机构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规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11,074.78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我们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对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未发现其资金、信贷、投资、稽核、信息管理风险控制体系存在重大缺陷;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制定《关于在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董事会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作了回避,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事前认可并一致同意此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出具的《关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上述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认可《关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并同意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四、关于公司在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订的《关于公司在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通过明确公司风险应急处置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建立起风险报告制度,能够有效防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上述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上述风险处置预案。 (本页无正文,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鲁桂华 韩志国 张双才 201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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