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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盛发展: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完成的公告  

2017-02-06 20:31:14 发布机构:荣盛发展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146 证券简称:荣盛发展 公告编号:临2017-008号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7年2月6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荣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控股”)的通知,荣盛控股自2016年1月29日开始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已经完成。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就荣盛控股本次增持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荣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增持目的及计划: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定信心、对公司管理团队的高度认可、对公司投资价值的认真分析,荣盛控股拟自2016年1月29日起在未来的12个月内以自身名义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三、增持方式: 根据市场情况,荣盛控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增持。 四、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2016年2月3日,公司接到荣盛控股《关于增持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通知》,荣盛控股2016年1月29日至2月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7,600,000股,均价为6.86元/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748%。同时,荣盛控股承诺拟在未来12个月内以自身名义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含已增持的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16年2月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2016年6月21日,公司收到荣盛控股的通知,荣盛控股自2016年2月3日至6月2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23,900,046股,均价为6.90元/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497%。(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16年6月2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2016年8月16日,公司收到荣盛控股的通知,荣盛控股自2016年6月22日至8月1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2,499,948股,均价为7.33元/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875%。自2016年1月29日至8月12日,荣盛控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计达到43,999,9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16年8月1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达到1%的公告》) 2016年2月6日,公司收到荣盛控股《关于增持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完成的通知》,自2016年8月13日至2017年1月29日,荣盛控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8,000,000股,均价为8.01元/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839%。 根据荣盛控股《关于增持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完成的通知》,截至2017年1月29日,荣盛控股本次增持计划已经结束。 增持期内,荣盛控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51,999,994股,增持均价7.17元/股,占当期公司总股本的1.1959%。本次增持前,荣盛控股持有公司1,480,000,0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0374%;本次增持完成后,荣盛控股共持有公司1,532,000,0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2333%。 本次增持前,荣盛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建设”)、耿建明先生合计持有公司2,634,000,1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5773%;本次增持完成后,荣盛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荣盛建设、耿建明先生合计持有公司2,686,000,1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7732%。 五、上述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六、在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定期限内,荣盛控股、荣盛建设及实际控制人耿建明先生均严格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未出现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自本次增持计划结束之日起,荣盛控股本次增持股份锁定期为6个月(即2017年2月6日至2017年8月6日)。 八、增持后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 本次增持完成后,公司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仍大于10%(公司总股本大于4亿股),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比例满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要求,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九、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情况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增持行为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情况,且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 十、备查文件 1.荣盛控股《关于增持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通知》;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专项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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