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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莱克: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17-02-08 17:13:46 发布机构:斯莱克 我要纠错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JiangSu Lantern Law Firm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竹园路209号财富广场 2 号楼 603室 Add:Room2-603,FortunePlaza,209ZhuyuanRd,Suzhou,China 电话:0512-68026095 传真:0512-68026069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七年二月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作为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 号》(以下合称“《备忘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向《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 公司已经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公司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与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进行确认。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与本次授予取得了如下批准与授权: 1、2016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的议案》、《关于制定< 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独立董事对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6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的议案》、《关于制定 的议案》、《关于核实 中的激励对象名 单的议案》,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3、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2016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的议案》、《关于制定 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并听取了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4、2017年2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根据 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确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 2017年2月6日。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7年2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对本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并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公司已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本次授予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二、 本次授予的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备忘录》以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 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 本次授予的授权日 (一) 授权日需满足的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备忘录》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股票期权授权日需满足如下条件: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无异议,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0日内,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召开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2、股权期权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 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二)本次授予的授权日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授予的授权日为 2017 年2月6日。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权日的确定符合《管 理办法》、《备忘录》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四、 本次授予的对象 2017年2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向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12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0万份股票期权。独立董事对上 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对本次授予的对象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本次授予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授权日与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授予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确认、登记等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伦善 陈磊 杨鑫 2017年2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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