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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莱克:关于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相关事项的公告  

2017-02-08 17:19:30 发布机构:斯莱克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382 证券简称:斯莱克 公告编号:2017-007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期权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于2017年2月6日 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126名激励对象120万份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期权的授予日为2017年2月6日。 一、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2016年激励计划简述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已经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 2、本次激励计划所涉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定向增发的A股普通股股票; 3、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26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4、授予价格: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49.04元/股 5、本计划有效期为自首次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5年。本计划股票期权分四 次行权,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次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安排 行权比例 第一次行权期 自首次激励计划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25% 期激励计划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次行权期 自首次激励计划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25% 次激励计划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次行权期 自首次激励计划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25% 次激励计划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四次行权期 自首次激励计划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25% 次激励计划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1)公司层面行权业绩条件: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4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 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首次授予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次行权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第二次行权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 第三次行权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5%。 第四个行权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5%。 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等待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上述条件,则激励对象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可行权数量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层面考核内容 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达标。 具体考核内容根据《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6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的议案》、《关于制定 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6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 的议案》、《关于制定< 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 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2017年2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相 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授予126名激励对象120万份股票期权。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授予日为2017年2月6日。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一)公司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规定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授予日为2017年2月6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核实,公司与激励对象均为出现上述情形,并且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认为本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已成就。本次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内容与已披露的《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期权的授予日:2017年2月6日 授予日在本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完成首次授予日的确定、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首次授予完成的12个月内授出。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经核查,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2、授予股票期权的对象及数量: 姓名 职务 本次获授的股票 获授总量占授予 占目前总股本的 期权份数(万份) 总量的比例 比例 农渊 副总经理 1.2 0.91% 0.01% 赵岚 副总经理 1.2 0.91% 0.01% 王引 副总经理 1.3 0.98% 0.01%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123人) 116.3 88.11% 0.93% 预留 12 9.09% 0.10% 合计(126人) 132 100.00% 1.05% 3、首次授予期权的行权价格:49.04元/股 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5、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授予价格与公司2016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四、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董事会已确定2016年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2月6日,根据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总额确认激励成本。 经测算,预计股票期权激励成本合计为1434.29万元,则2017年-2022年 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期权成本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1434.29 391.32 426.89 310.61 198.95 98.96 7.56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行权期内实际行权数量可能发生变动,期权的实际成本可能会与以上预测数据存在差异(由于激励对象存在业绩考核不达标或在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内离职等情况,获授股票期权可能有部分最终不能行权,期权的实际总成本可能会小于本次估算的成本),所以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实际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本次激励对象行权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六、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 的说明 2016年12月30日-2017年1月4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农渊先生因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主行权买入公司股票5,500股。 七、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 日为2017年2月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权也符合 《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 予日为2017年2月6日,并同意向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符合授权条 件的126名激励对象授予120万份股票期权。 八、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核实后认为: 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获授期权的126名激励对象均具备了《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且满足公司《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激励对象按照《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获授股票期权。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本次授予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授权日与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授予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确认、登记等手续。 十、备查文件 1、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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