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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7-02-15 18:00:22 发布机构:富春环保 我要纠错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听取了董事会情况介绍的基础上,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收购浙江常安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安能源”)92%股权、对拟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和担保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收购南通常安能源有限公司92%股权的独立意见 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已经取得我们的事前认可,此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会议的表决和决议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收购常安能源92%股权有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交易定价依据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此项交易。 二、关于对拟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为拟控股子公司常安能源提供财务资助,可促进常安能源的发展,实现公司总体经营战略布局,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资金占用费以不低于同期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收取,定价公允,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该交易具有必要性,且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财务风险处于公司的可控范围内。因此我们同意在完成对常安能源的收购后为其提供财务资助。 三、关于为拟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常安能源是公司的拟控股资子公司,此次担保是为满足拟控股子公司发展需要提供的担保,有利于子公司筹措资金、拓展市场、开展业务,保障生产经营的稳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经审慎核查,常安能源目前生产经营正常,偿债能力较强,本次担保风险较小且处于可控状态,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在完成对常安能源的收购后为其提供担保。 (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章击舟 何江良 舒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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