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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258:庞大集团2011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2017-02-19 14:52:38 发布机构:庞大集团 我要纠错
股票代码:601258 股票简称:庞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7-008 债券代码:122126 债券简称:11庞大02 债券代码:135250 债券简称:16庞大01 债券代码:135362 债券简称:16庞大02 债券代码:145135 债券简称:16庞大03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 2月 24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年 2月 27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年 3月 1日 摘牌日:2017年 3月 1日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 2012 年 3月 1 日发行的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将于 2017年 3月 1 日开始支付自 2016年 3月 1 日至 2017 年 2月 28 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根据《庞大汽贸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为保证本期债券 本息兑付和摘牌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发行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债券名称: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 3. 债券简称:11庞大02 4. 债券代码:122126 5. 发行总额:人民币 22 亿元; 6.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 5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 8.50%。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其存续期限前 3 年内固定不变。根据《庞 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11庞大02 ”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调整 的公告》,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仍为 8.50%。 7. 起息日:2012年 3月 1日 8. 付息日:为 2013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3月 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 息)。 9. 兑付日:2017年 3月 1日 10. 挂牌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1. 挂牌日期:2012年 4月 27日 二、 本次兑付方案 根据《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11庞大02 ”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调整 的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8.50%,每手“ 11庞大02 ”(面值人民 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85.00 元(含税),派发本金人民币 1,000 元。 三、 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年 2月 24日 (二)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年 2月 27日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年 3月 1日 (四)摘牌日:2017年 3月 1日 四、 本次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至债权登记日 2017年 2月 2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11庞大02 ”持有人。 五、 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将在本次还本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 六、 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 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 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 11庞大02”(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85.00 元(含税)。如居民企业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 11 庞大 02 ”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年 1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 1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年 1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 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 10% 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 7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1庞大02” 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资金部。传真号码:010-53010228,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黄厂路甲 3 号庞大双龙培训中心 4 楼,邮政编码:100023。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作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黄厂路甲 3 号庞大双龙培训中心 4楼 联系电话:010-51276868转 8464 邮政编码:100023 (二)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罗丽娜、郑云桥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 56 号方圆大厦 23层 联系电话:010-88027168 邮政编码:100044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 2月 20日 附表: “11庞大02”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 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 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 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 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 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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