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股市
您的当前位置:股票首页 > 中小板 > 正文

兆新股份:关于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2017-02-21 19:33:25 发布机构:彩虹精化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9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月2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股东、董事及监事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截至目前,公司股东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集团”)已完成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董事郭健先生及监事会主席陈晓江先生仍按计划履行增持义务。现将彩虹集团本次增持完成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情况 股东名称 增持方式 增持时间 增持均价 增持股数 增持比例 (元/股) (股) (%) 彩虹集团 竞价交易 2017-1-26至 6.240 11,621,502 0.6166 2017-2-17 二、增持目的及计划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彩虹集团计划自2017年1月26日起未来六个月内,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数量不低于500万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5%。 三、实际控制人增持前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彩虹集团持有公司股份490,464,000股,彩虹集团股东即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永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94,406,779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84,870,7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2574%。 本次增持后,彩虹集团持有公司股份502,085,502股,陈永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94,406,779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96,492,2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8741%。 四、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交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本次增持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彩虹集团及实际控制人陈永弟先生、沈少玲女士承诺: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 深市A股涨幅
  • 深市A股跌幅
排名 名称 现价 涨跌幅
排名 名称 现价 涨跌幅

重要提示文章部分内容及图片来源于网络,我们尊重作者版权,若有疑问可与我们联系。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免责声明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部分内容文章及图片来自互联网或自媒体,版权归属于原作者,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及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股票频道STOCK.CNGOLD.ORG

下载金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