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关于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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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关于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第04G2016049003号
致: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德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弓建峰、牛惠兰律师出席了海德股份于2017年2月23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海德股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副本及复印件均真实、完整,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材料,与其它需要公告的材料一起向公众披露,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会议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7年2月8日刊
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hinfo.com.cn)。根据海德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2月23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2月22日15:
00至2017年2月2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17
年2月23日(星期四)14:50在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27号A
座写字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海德股份董事长郭怀保先生主持,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公告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是2017年2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一)实际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32名,代表股份24,994,1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22.8692%。
(二)实际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名,代表
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0.0000%。
(三)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32人,代表股份24,994,1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692%。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为0名。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议案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拟在未来12个月内再次向永泰控股申请借款
及2016年度就设立海�宰使芟蛴捞┛毓缮昵氩莆褡手�情况说明的议
案》;
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未来12个月内向永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借款事宜的议案》。
(二)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同,未发生修改原议案或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核查,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表决结果
有关股东代表和监事对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予以合并、清点,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拟在未来12个月内再次向永泰控股申请借款
及2016年度就设立海�宰使芟蛴捞┛毓缮昵氩莆褡手�情况说明的议
案》
赞成24,956,3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488%;反
对3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512%;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赞成24,956,334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8488%;反对37,8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15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488%同意,表决通
过。
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未来12个月内向永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借款事宜的议案》
赞成24,956,3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488%;反
对3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512%;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赞成24,956,334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8488%;反对37,8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15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488%同意,表决通
过。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自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关于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承办律师:
张蕾 律师 弓建峰 律师
牛惠兰 律师
签署日期:2017年2月23日 签署日期:2017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