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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77:杭萧钢构独立董事关于六届二十五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2017-02-23 21:42:39 发布机构:杭萧钢构 我要纠错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六届二十五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六届二十五次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对公司与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上市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本次关联交易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2017年对外担保预计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对外担保对象均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其融资业务为经营发展需要,对其担保风险可控,并且本次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对外担保规定的要求。 三、对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7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关联交易定价要遵循市场公允原则,不得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在审议此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本公司激励对象胡迎祥、彭政华及胡昌水三人因离职原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杭萧钢构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七章 激励计划变更、终止和其他事项”及“第八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将上述三人已获授尚未解锁的共计11.37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根据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回购注销上述 3人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11.375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签字: 竺素娥 张耀华 李有星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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