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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02:哈空调关于转让参股公司黑龙江省宇华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2017-02-28 19:21:02 发布机构:哈空调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202 证券简称:哈空调 编号:临2017-012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参股公司黑龙江省宇华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参股公司黑龙江省宇华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华担保)8.70%的股权,以2,000.00万元为底价,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交易实施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6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上证发【2016】20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转让交易事项豁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2003年公司出资2,000.00万元参与发起设立宇华担保,持有其2,000.00 万股股份,目前占其总股本的8.70%。 2017年2月2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转让参股公司黑龙江省宇华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提案》。 同意公司以2,000.00万元为底价,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所持有的 宇华担保8.70%的股权。 授权总经理按照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规定,办理上述股权的挂牌转让及签署转让协议等相关事宜。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6条“交易仅 达到第9.3条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 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适用第9.3条将交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上证发【2016】20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本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鉴于此,本次股权转让交易事项豁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宇华担保现注册资本:23,000 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 水路10号(现办公住所为友谊路111号)。经营范围:资本投资,资产管理,投 资管理、咨询、服务;从事担保业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担保业务除外)。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宇华担保资产总额为23,363.54万元,负债总额 2,173.78万元,净资产21,189.76万元。 黑龙江滨港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宇华担保进行了评估,并于2017年1 月19日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黑滨港评报字【2017】第1号),评估结果如下: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16年12月31日 资产占有单位:黑龙江省宇华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A C D E 流动资产 1 17,261.28 17,261.28 0 0 长期投资 2 3,600.36 5,118.42 1,518.06 42.16 固定资产 3 1.89 44.91 43.02 2276.19 在建工程 4 金融资产 5 2,500.00 2,500.00 0 0 资产总计 6 23,363.54 24,924.61 1,561.07 6.68 流动负债 7 2,173.78 2,173.78 0 0 长期负债 8 负债总计 9 2,173.78 2,173.78 0 0 净资产 10 21,189.76 22,750.83 1,561.07 7.37 公司已将上述评估报告呈送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投集团)审批备案。工投集团于2017年2月21日签发《关于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黑龙江省宇华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函》(哈工投呈【2017】9号),同意公司以经备案的评估价值1,979.25万元为底价,将持有的宇华担保8.70%的股权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转让。 三、股权转让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宇华担保近年来业务已经暂停,从未进行过现金分红。根据其经营状况,公司已对宇华担保的投资计提了1,072.53万元的减值准备。为了盘活公司资产,收回投资本金,公司拟以2,000.00万元为底价,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整体 转让所持宇华担保8.70%的股权。 按照拟挂牌底价2,000.00万元计算,转让的当期将会产生1072.53万元的 收益。 公司无为宇华担保提供担保、委托理财,以及宇华担保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唐宗明先生、李瑞峰先生、张心明先生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目录 1、2017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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