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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70:上海建工: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之法律意见书  

2017-03-02 14:07:05 发布机构:上海建工 我要纠错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上海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13层 电话:(8621)63872000 传真:(8621)63353272 Jin Mao PRC Lawyers 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13F,HongKongNewWorldTower,No.300HuaihaiZhongRd,Shanghai,200021,P.R.C. 中国 上海 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13层 邮编:200021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引 言)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建工”、“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发行人于2017年1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17号),现本所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出具。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发行人的下述承诺和保证,即: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其中提供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而又无法得到充分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海通证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其中若涉及对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出具意见的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意见的任何评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批准及授权 (一)2016年3月24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核心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关于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关于公司与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有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用地和房地产销售之专项自查报告》等涉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全部议案,关联董事对本次发行相关的涉及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2016年4月11日,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国资委”)出具了《关于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沪国资委产权[2016]79号),原则同意上海建工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 (三)2016年4月19日,发行人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查验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议案及决议等相关资料,根据核查结果,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四)2016年7月21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增加价格调整机制的议案》、《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与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的议案》、《核心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等涉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 (五)2017年1月5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17号),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68,735,376股新股。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了本次发行所需的批准及授权。 二、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主要发行方案 根据发行人于2016年3月2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2016年4月19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016年7月2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2017年1月5日收到的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17号),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如下: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二)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368,735,376股(含 368,735,376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32,376万元。最终募集资金总额根据公司员工参与上海建工核心员工持股计划总金额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再次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70%,本次发行数量将随发行价格调整而进行相应调整。 (三)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四)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上海建工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由受托管理该计划的资管机构设立专项产品予以认购),发行对象将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 (五)定价基准日与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2016年3月26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向上舍入至保留2位小数),即4.46元/股。鉴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除权除息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相应地由4.46元/股调整为3.59元/股。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再次发生除权、除息的,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若上述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70%,则本次发行价格调整为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70%(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六)限售期 员工持股计划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地点 在限售期届满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由公司新老股东共享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九)决议有效期限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的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事宜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三、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股份认购协议 (一)发行对象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上海建工核心员工持股计划,并将由该计划的受托管理人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养老”)设立专项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予以认购。该员工持股计划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1、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与公司或公司所属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合计不超过4,826人。其中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15人,合计认购不低于2,270万份,其认购份额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份额比例为1.71%。 2、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 参加对象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款项来源于参加对象的合法薪酬及其他合法方式自筹资金。 发行人承诺:“上海建工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截至2016年3月 3日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所属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该等员工之间不存在分级 收益等结构化安排。”长江养老承诺:“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员工持股计划专项产品为不分级产品,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及关联方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发行人控股股东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承诺:“本公司及关联方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3、员工持股计划的期限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8个月,自上海建工公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其中前36个月为锁定期,后12个月为解锁期。 长江养老承诺:“在本次发行股票锁定期内,本公司不会转让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上海建工股票;在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内,本公司不会协助委托人转让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及权益,亦不会允许委托人退出。” 4、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根据参加对象的授权,委托长江养老设立的长江养老企业员工持股计划专项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进行管理,长江养老在该产品下设立专项投资组合进行投资运作。 上海建工已与长江养老签署《长江养老企业员工持股计划专项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上海建工核心员工持股计划专项投资组合受托管理合同》及相关补充合同,委托长江养老设立员工持股计划专项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并通过该产品下设的“上海建工核心员工持股计划专项投资组合”采用集合投资模式对上海建工核心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管理。长江养老受上海建工委托,由上海建工核心员工持股计划以现金方式认购不超过368,735,376股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长江养老已取得中国保监会2013年5月16日颁发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编号000120),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年11月颁发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0106),其作为发行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经本所律师核查,该产品属于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备案;长江养老已根据《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 6、员工持股计划的批准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也已获得上海市国资委的通过,本次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即可实施。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发行对象符合发行人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2016年3月26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向上舍入至保留2位小数),即4.46元/股。鉴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除权除息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相应地由4.46元/股调整为3.59元/股。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再次发生除权、除息的,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若上述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70%,则本次发行价格调整为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70%(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发行价格符合发行人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数量不超过368,735,376股(含368,735,376股),最终募集资金总额根据公司员工参与上海建工核心员工持股计划总金额确定。截至2017年2月13日,发行人核对完毕持股款项缴款情况,共有符合认购资格的4,542名员工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合计人民币125,948万元。2017年2月14日,上述资金通过上海建工划付至长江养老指定账户并已成立专项投资组合。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3.59元/股,上述专项投资组合可认购股数为350,830,083股,对应的资金额为1,259,479,997.97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最终确认为350,830,083股,不超过上海建工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发行数量上限和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限368,735,376股。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发行数量符合发行人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股份认购协议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与长江养老于签署的《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以下统称“《股份认购合同》”),上述合同对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股份认购,认购数量、价格、金额、方式,认购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陈述和保证,违约责任,生效和终止,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与长江养老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份认购合同》的签署及履行不会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 四、 本次非公开发行已履行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如下程序,本所律师审阅了与之相关的法律文件: (一)2016年3月24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涉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全部议案,同时,董事会同意召开发行人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3月26日,发行人就该等事项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公告。 (二)2016年4月11日,上海市国资委出具了《关于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沪国资委产权[2016]79号),原则同意上海建工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2016年4月13日,发行人就该等事项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公告。 (三)2016年4月19日,发行人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涉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全部议案。2016年4月20日,发行人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公告。 (四)2016年7月21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涉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2016年7月23日,发行人就上述事项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公告。 (五)2016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17号),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68,735,376股新股。2017年1月6日,发行人就该等事项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公告。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五、 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发行人聘请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于2017年2月17日发出《认购及缴款通知书》,要求本次发行的股份认购对象于2017年2月20日17:00前向指定账户足额缴纳认股款。截止2017年2月20日,海通证券已收到长江养老缴纳的股份认购款合计人民币1,259,479,997.97元。 (二)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2月20日出具《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众会字(2017)第1513号),载明截至2017年2月20日17时,长江养老已足额将股份认购款1,259,479,997.97元存入海通证券为本次发行指定的银行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2月22日出具《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0299号),载明截至2017年2月21日止,上海建工实际已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50,830,083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3.5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59,479,997.97元,扣除券商承销费和保荐费等发行费用9,250,830.0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50,229,167.89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350,830,083.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899,399,084.89元。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及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全部必要的批准及授权;本次发行方案所确定的发行方式、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等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决议之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上海建工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由该计划的受托管理人长江养老设立专项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予以认购),该员工持股计划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属于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备案,上述发行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与长江养老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已履行完毕的发行程序及发行结果均公平、公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办理发行人注册资本增加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所认为上述手续的办理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捌份,无副本,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昌道 经办律师 李志强 崔源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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