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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47:万里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3-02 16:29:54 发布机构:万里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847 证券简称:万里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5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976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6,63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01元。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3年10月1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登记托管手续。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刊登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13〕8-21号),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9,998,184.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32,139,358.7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67,858,825.25元,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存储专户中管理。 根据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及2016年12月16日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拟将原计划投入“年产200万只汽车用铅酸弱混合动力电池项目”部分募集 资金,用于投资“年产600万只塑料槽盖项目”及“年产300万只汽车启动型免 维护蓄电池项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2013 年修订)》等的规定及 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16年12月16 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与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和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作为“年产600万只塑料槽盖项目”资金管理专户 截止2017年2月16日600万只塑料槽盖项目资金管理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346010100100668058 6000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统称为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46010100100668058,截止2017年2月16日,专户余额为6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600万套塑料糟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抵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叶跃祥、陈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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