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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新材:独立董事关于八届八次董事会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6-08-26 17:41:58 发布机构:泰和新材 我要纠错
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八届八次董事会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及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和要求,作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说明 1、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烟台星华氨纶有限公司、烟台裕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烟台泰普龙先进制造技术有限公司、烟台泰和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烟台泰祥投资有限公司、烟台泰和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同)未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未与其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利用经营性资金往来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未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 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未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未占用公司资金,公司未对外提供担保,不存在由此而导致的风险。 独立董事: 于建青 范忠廷 包敦安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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