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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新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2017-03-03 17:58:30 发布机构:康达新材 我要纠错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运作情况,拟对《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修订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如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原第四条第 第四条 第四条 六款后新增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 规章、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 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 前述第(三)项规定持股 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 股数按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 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深圳 日计算。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 告。 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原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 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具法律意见:…… 律意见,并与股东大会决议一 并公告:…… 原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 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 原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不包括 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不包括会 会议召开当日)前以书面方式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 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不包括 于会议召开 15 日(不包括会议 会议召开当日)前以书面方式召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通知各股东。 各股东。 原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第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 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于 7个工作日。公司股东大会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 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原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第二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注册地或董事 的地点为:公司注册地或董事 会决定的其他地址。 会决定的其他地址。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 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向股东提 用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股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的,视为出席。 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 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表决权。 原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除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确有正当理由且事先已经以书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 面方式或其他会议召集人认可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的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出请假 会议。 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但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需要在股东大会上接受 质询的,不得请假。 原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第四十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 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通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 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便利: 及时公开披露。 (一) 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 的重大事项是指如下应当由独 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 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 (一)提名、任免董事; 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 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 员; 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薪酬; 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 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 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 到或超过20%的; 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 (三)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 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权益;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 百分之三十的; 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 (四)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 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 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 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 务; 更募集资金用途、上市公司自 (五)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 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 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 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 方式的其他事项。 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且 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 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 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 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 在本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 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 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 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原第四十二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第四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 条 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 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的表决情况。 …… …… (四)如果关联股东主动申请 (四)如果关联股东主动申请 回避表决的或公司董事会、监 回避表决的或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决定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事会决定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 表决的,股东大会对该等关联 决的,股东大会对该等关联交 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 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 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 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 非关联股东按照本章程第七 联股东按照本规则规定表决。 十二条规定表决。 (五)如果其他股东对董事 (五)如果其他股东对董事会、 会、监事会作出的某一股东无 监事会作出的某一股东无需作 需作为关联人士回避表决的 为关联人士回避表决的决定仍 决定仍有异议的,该等股东应 有异议的,该等股东应当在股 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时明确表 东大会召开时明确表明上述异 明上述异议。该等股东有权按 议。该等股东有权按照《公司 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和本规则的规定向公司所 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 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 起诉讼,请求撤销股东大会形 求撤销股东大会形成的有关决 成的有关决议,并赔偿损失。 议,并赔偿损失。但在人民法 但在人民法院撤销股东大会 院撤销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的判 相关决议的判决生效前,股东 决生效前,股东大会的该等决 大会的该等决议仍然有效。 议仍然有效。 原第四十三 第四十三条 …… 第四十三条 …… 条新增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 东投票权。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新增第五十 第五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 一条 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 式中的一种。 原第五十二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 条 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自己的投票结果。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原第五十三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 条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案是否通过。 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布提案是否通过。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义务。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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