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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京电子:监事会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2017-03-06 18:46:59 发布机构:中京电子 我要纠错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备忘露4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审核情况如下: 一、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由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部分激励对象辞职或 个人原因放弃或减少认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以及部分符合资格的员工新申请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其获授的权益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公司本次激励对象人数由256人调整为202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900万股调整为863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由850万股调整为783万股,预留份额由50万股调整为80万股。 公司监事会已对上述调整进行了核实,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以上调整符合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备忘露4号:股权激励》、《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调整后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监事会认为: 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以2017年3月6日为首次授予日,向202名激励对象授予783万股 限制性股票。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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