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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形股份:2016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7-03-10 18:03:36 发布机构:凤形股份 我要纠错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天津昆明广州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香港巴黎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邮编:100026 电话:010-65890699传真:010-65176800 电子信箱:bjgrandall@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17]第0081号 致: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7年2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2月1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网络投票程序、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同时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7 年3月10日(星期五)下午14:00在安徽省宁国市河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大道 北侧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3月9日至10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3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3月9日下午15:00至2017 年3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14名,代表截至股权登记 日公司股份41,942,014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47.66%,其中: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等相关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名,代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41,941,414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47.6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表决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名,代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600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0.0007%。 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外持有公司5%股份以下(不含5%)的中小股东共3名,代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26,127股。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所载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现场会议的表决由一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以下议案: 1、《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公司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公司2016年度报告和公司2016年度报告摘要》; 5、《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7、《关于公司2017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公司聘任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公司2017年度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的议案》; 10、《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实施方案的议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无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盖章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一七年三月十 日出具。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继 程贤权 方筱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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