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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洋顺昌: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7-03-13 20:53:30 发布机构:澳洋顺昌 我要纠错
公司简称:澳洋顺昌 证券代码:002245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7年3月 目录 一、释义......3 二、声明......4 三、基本假设......5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权与批准......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8 (一)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8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名单和数量的调整情况的核查......8 (三)本次授予情况......9 (四)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9 (五)结论性意见......10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澳洋顺昌:指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指《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激励对象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 公司获得一定数量的澳洋顺昌股票。 4. 股本总额: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管理人员、重要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7. 授予价格:指激励对象获授公司股份的价格。 8. 限售期: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9.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0.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1.《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4.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澳洋顺昌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澳洋顺昌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澳洋顺昌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 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 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权与批准 2017年2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7年2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关于核实 的议案》。 2017年2月26日至2017年3月7日,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2017年3月8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说明》。 2017年3月13日,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 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17年3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 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综上,我们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澳洋顺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中小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澳洋顺昌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澳洋顺昌及其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名单和数量的调整情况的核查 根据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的名单和数量做出了调整,经核查后,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三)本次授予情况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7年3月13日 3、、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5.01元/股 4、本次授予向186名激励对象共授予1140.5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 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公告日股本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林文华 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28 2.46% 0.03% 董事、董秘 朱宝元 董事 38 3.33% 0.04% 李科峰 董事 38 3.33% 0.04% 徐利英 董事 38 3.33% 0.04% 程红 副总经理 42 3.68% 0.04% 核心管理人员、重要骨干人员 956.5 84.74% 0.99% (181人) 合计(186人) 1140.5 100.00% 1.17% 注: 1、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数的10%。 5、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限制性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除激励对象谢有明放弃认购外,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其他激励对象与澳洋顺昌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四)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认为澳洋顺昌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报告出具日,澳洋顺昌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中小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号:股权激励》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何志聪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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