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455:博通股份涉及诉讼公告
2017-03-15 19:39:08
发布机构:博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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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455 股票简称:博通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2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合同未付的项目款4,675,075元及违约金,具体为:
案件一、项目款 3,593,825元、违约金 512,844.98元,合计
4,106,669.98元;案件二、项目款1,081,250元、违约金154,296.22元,
合计1,235,546.22元;二者共计为5,342,216.2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预计本案件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情况。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的起诉时间为2017年3月13日,法院受理时间为2017年3
月14日。
2、诉讼机构: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其所在地为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662
号。
3、诉讼各当事人:
原告: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博通股份”、“本公司”、“公司”),所在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东区火炬路3号楼10层C座;
被告一: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杰赛”),其所在地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81号杰赛科技大厦;
被告二: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其所在地为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华景路1号11-19层;
被告三: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其所在地为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
厦30楼。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1、诉讼案件的基本事实情况
本公司与被告一广州杰赛在2011年和2012年分别签订了两份《广东省“金
土工程”建设项目应用系统建设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XMZ10023001-KFHT201103-02、XMZ10023001-KFHT201208-01),广州杰赛为甲方(委托方),本公司为乙方(受托方),合同约定本公司向广州杰赛提供广东省“金土工程”建设项目应用系统建设的技术开发,两份合同的金额分别为2,000,000元(2011年签订的合同一)和3,593,825元(2012年签订的合同二),由广州杰赛向本公司支付。该等合同均为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项目合同,属于本公司主营业务国土资源信息化范畴。
上述合同签订后,本公司即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人力物力开发,两个合同均已完成建设项目并通过验收,但广州杰赛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合同一仅向本公司支付了918,750元,剩余1,081,250元未付,合同二的3,593,825元全都未付,两个合同合计广州杰赛未付金额为4,675,075元,虽经本公司多次催收,但广州杰赛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付款至今。
鉴于上述,本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上述为两个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本公司提出了两个民事起诉状,法院对于两个案件进行立案,两个案件为同一关联事项,且为同一个项目开发事项(即广东省“金土工程”建设项目应用系统建设技术开发)。
2、本公司的诉讼请求及理由
(1)本公司认为公司在合同期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广州杰赛未按约定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广州杰赛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合同一,本公司请求判决广州杰赛支付剩余合同款项1081,250元以及
违约金154,296.22元;对于合同二,本公司请求判决广州杰赛支付全部合同款
项3,593,825元以及违约金512,844.98元。
(2)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广州杰赛承担。
(3)请求判决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决被告二、被告三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
根据上述《广东省“金土工程”建设项目应用系统建设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资料文件,被告二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是本纠纷涉及的广东省“金土工程”建设项目的代建单位,也是广东省“金土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标人,被告三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是广东省“金土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根据合同和相关资料文件,被告二和被告三对整个项目验收评审具及付款有决定性作用,因此,本公司请求由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广州杰赛的违约行为负连带责任。
三、法院受理情况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分别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粤
73民初817号、(2017)粤73民初821号,主要内容为:本公司与广州杰赛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之间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公司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同时于 2017年 3月 14 日分别出具预交受理费通知书
(2017)粤73民初817号、(2017)粤73民初821号,要求本公司于接到本通
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两个诉讼案件合计为55,573元,逾期不
交,法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本公司2017年3月14日已经按照预交受理费通
知书足额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了案件受理费55,573元。
至此上述案件的立案程序已经全部完成,法院已正式受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也不排除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或调解的可能,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故目前尚无法预计本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
五、本公司将通过法律程序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关于本次诉讼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本公司的民事起诉状;
2、《广东省“金土工程”建设项目应用系统建设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粤73民初817号、(2017)粤73民初821号;
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受理费通知书(2017)粤73民初817号、(2017)
粤73民初821号,以及诉讼收费单据。
特此公告。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