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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珠江:独立董事关于更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专项法律顾问的独立意见  

2017-03-23 18:10:57 发布机构:珠江控股 我要纠错
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更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专项法律顾问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公司更换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法律顾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相关资质,执业律师具备相关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担任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法律顾问的要求。公司更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法律顾问事项,其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更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专项法律顾问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朱恒源 姚刚 王欣新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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