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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威股份: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3-28 23:33:45 发布机构:京威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662 股票简称:京威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7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修改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3月28日(星期二)下午14:00,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27日15:00至2017年3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首都机场希尔顿酒店(二层34号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Z瑜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人员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561,726,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896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530,097,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679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31,628,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171%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31,656,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2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7,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31,628,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171%。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6、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李�Z瑜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1,7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为:同意31,65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1,7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65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审议通过。 3、审议《关于<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1,70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63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 该议案审议通过。 4、审议《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150,000 万元、总股本变 更为 150,000 万股,并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 层及董事长办理本次工商、商务变更登记手续。 表决结果:同意561,7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65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审议通过。 5、审议《关于<2016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1,70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63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 该议案审议通过。 6、审议《关于<2016年度关联交易确认>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65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65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北京中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国埃贝斯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龚福根、龚斌回避表决,北京中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25,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0%;德国埃贝斯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89,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2%;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82,04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94%;龚福根持有公司 6,69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89%;龚斌持有公司27,34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65%。 该议案审议通过。 7、审议《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63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63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 关联股东北京中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国埃贝斯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龚福根、龚斌回避表决,北京中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25,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0%;德国埃贝斯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89,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2%;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82,04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94%;龚福根持有公司 6,69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89%;龚斌持有公司27,34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65%。 该议案审议通过。 8、审议《关于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1,7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65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审议通过。 五、本次会议还听取了独立董事2016年度述职报告。 六、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经办律师:黄国宝、吴俊霞 3、结论性意见: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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