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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67:通化东宝关于《关于对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7]0265号)之回复  

2017-03-29 22:56:05 发布机构:通化东宝 我要纠错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关于对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变更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上证公函[2017]0265号) 之 回复 二O一七年三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东宝”、“公司”、“本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收到贵所的《关于对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7]0265 号)后,公司会同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或“财务顾问”)对监管工作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交的备案文件,2015年1月1日,李一奎与王殿铎曾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双方“自……至今:作为东宝集团的股东,就东宝集团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事务的决定在事实上保持一致,对如何行使东宝集团的股东权利从而依法决定或影响东宝集团的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事务在事实上保持一致”。同时约定,若东宝集团的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事务决策事项中双方出现争议的,以李一奎意见为准。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 (1)上述一致行动协议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否,请披露具体原因; 回复: 基于公司在过往年度报告已披露了公司为李一奎和王殿铎共同控制,故公司对《一致行动人协议》的重要性理解上存在偏差,未对《一致行动人协议》事项及协议全文内容单独进行详细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且符合披露标准的控股股东提供的信息,公司予以了披露。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在过往年度报告已披露了公司为李一奎和王殿铎共同控制,故公司对《一致行动人协议》的重要性理解上存在偏差,未对《一致行动人协议》事项及协议全文内容单独进行详细信息披露。 (2)双方从何时开始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在上述协议签订前,双方对东宝集团的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事务决策事项是否具有从属关系及其依据。 回复: 公司过往年报报告中,披露李一奎、王殿铎为一直共同控制人。 李一奎和王殿铎一直以来在重大事项决策事项上保持一致,为了更明确一致行动关系, 2015年1月1日,李一奎、王殿铎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对东宝集团的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事务决策事项,就东宝集团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事务的决定在事实上保持一致。《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后,2018年1月1日将再次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实践中双方对东宝集团的重大事项尚未出现重大争议,协议条款中约定“若东宝集团的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事务决策事项中双方出现争议的,以李一奎意见为准”并未严格执行。双方系共同控制东宝集团,不存在从属关系。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过往年报,对实际控制人为李一奎、王殿铎的事实进行披露。2015年1月1日,李一奎、王殿铎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对东宝集团的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事务决策事项,就东宝集团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事务的决定在事实上保持一致。 实践中双方对东宝集团的重大事项尚未出现重大争议,协议条款中约定“若东宝集团的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事务决策事项中双方出现争议的,以李一奎意见为准”并未严格执行。双方系共同控制东宝集团,不存在从属关系。 二、本次股权转让后,李佳蔚、李佳鸿分别持有东宝集团10.77%、10%的股份,同时,李一奎与李佳蔚、李佳鸿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合计持有公司控股股东东宝集团33.01%的股份。请公司核实并披露: (1)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李一奎、王殿铎变更为李一奎,而非李一奎与李佳蔚、李佳鸿的原因及依据; 回复: 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一奎、王殿铎于2015年1月1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继续维持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关系不发生变动”。2017年3月8日,李一奎、王殿铎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违背了上述协议关于3年内维持一致行动关系的约定。故《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无效,公司一直由李一奎、王殿铎共同控制,李一奎、王殿铎于2015年1月1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一直有效。《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后,2018年1月1日将再次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为更好的履行实际控制人作出的约定,2017年3月22日,李一奎、王殿铎、李佳鸿及李佳蔚签署了《关于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动的申明》。 李一奎与王殿铎一致同意申明《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无效。李一奎、王殿铎于2015年1月1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一直有效。 因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然为李一奎、王殿铎。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一奎、王殿铎于2015年1月1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继续维持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关系不发生变动”。2017年3月8日,李一奎、王殿铎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违背了上述协议关于3年内维持一致行动关系的约定。 为更好的履行实际控制人作出的约定,2017年3月22日,李一奎、王殿铎、李佳鸿及李佳蔚签署了《关于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动的申明》。 因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然为李一奎、王殿铎。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自查并核实公司此次实际控制人变更是否触发了强制要约收购义务。若是,请严格按规定履行强制要约收购的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如否,请补充披露相应的依据和理由。 回复: 根据李一奎、王殿铎、李佳鸿及李佳蔚于2017年3月22日签署的《关于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动的申明》,东宝集团的控制权未发生变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仍然为李一奎与王殿铎。此次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动没有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触及强制要约收购义务。因此不需要申请要约收购豁免。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认为,根据李一奎、王殿铎、李佳鸿及李佳蔚于2017年3月22日签署的《关于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动的申明》,东宝集团的控制权未发生变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仍然为李一奎与王殿铎。此次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动没有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触及强制要约收购义务。 三、根据公告,本次股权转让后,李一奎及其一致行动人将通过控制东宝集团33.01%的股权控制上市公司,与转让前对东宝集团51.32%的持股比例大幅下降。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 (1)公司控股股东东宝集团各股东之间的关系及其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 东宝集团各股东中,李佳鸿为李一奎长子、李佳蔚为李一奎次子,李佳鸿、李佳蔚已与李一奎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就东宝集团日常决策事项与李一奎保持一致行动;程建华与程建秋均为李一奎配偶程春虹之兄长。程建华与程建秋未与李一奎签署一致行动相关协议。 各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如下图所示: 东宝集团本次股权变更前: 东宝集团本次股权变更后: 除上述关系外,东宝集团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已进行了补充披露。 (2)结合东宝集团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参与经营、表决权行使等情况,披露本次股份转让后,李一奎拥有对东宝集团实际控制权的具体依据,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是否稳定,并向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回复: 本次权益变动前,李一奎、王殿铎合计持有东宝集团 51.32%股权,本次权 益变动后,李一奎、王殿铎合计持有东宝集团 41.32%股权。本次权益变动前后 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保持稳定。 上市公司已在本次《关于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动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的更正公告》中提示风险如下:“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但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前,李一奎、王殿铎合计持有东宝集团51.32%股权,本次权益变动后,李一奎、王殿铎合计持有东宝集团41.32%股权。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保持稳定。 上市公司已在本次《关于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动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的更正公告》中提示风险如下:“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但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本次转让前,李一奎持有东宝集团股份30%,王殿铎持有东宝集团股份21.32%。本次转让后,李一奎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佳蔚、李佳蔚将分别持有东宝集团12.24%、10.77%、10%的股份,王殿铎持有东宝集团8.31%的股份。同时,东宝集团持有你公司股份37.6%。因本次转让东宝集团的股份,李一奎与王殿铎分别出具并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请公司股东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权益变动及收购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规定,说明出具并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的依据。 根据李一奎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本次东宝集团的股权变动涉及实际控制人李一奎和王殿铎对上市公司间接控制的股权比例的变动。权益变动前后实际控制人均为李一奎、王殿铎二人,未发生变化。由于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解读不深,李一奎与王殿铎出具《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存在一定的差异。上市公司应披露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动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东宝集团的股权变动涉及实际控制人李一奎和王殿铎对上市公司间接控制的股权比例的变动。权益变动前后实际控制人均为李一奎、王殿铎二人,未发生变化。由于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解读不深,李一奎与王殿铎出具《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存在一定的差异。上市公司应披露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化的提示性公告。 五、根据李一奎与李佳鸿、李佳蔚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李佳鸿、李佳蔚以自有现金认购东宝集团的股份,结合李佳蔚、李佳鸿两人近五年的职业情况,请公司核实并披露李佳鸿、李佳蔚受让股份的具体资金来源情况。 回复: 李佳鸿为李一奎先生之长子,自2017年1月3日至今,担任东宝集团董事 长助理职务;李佳蔚为李一奎先生之次子,最近五年均为在校学生,无社会任职情况。 根据李一奎出具的确认函,虽然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为现金一次性支付股权转让款,但基于李一奎与李佳鸿、李佳蔚的父子关系,李一奎同意李佳鸿、李佳蔚免于承担上述现金支付的义务。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李佳鸿为李一奎先生之长子,自2017年1月3日至今, 担任东宝集团董事长助理职务;李佳蔚为李一奎先生之次子,最近五年均为在校学生,无社会任职情况。 根据李一奎出具的确认函,虽然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为现金一次性支付股权转让款,但基于李一奎与李佳鸿、李佳蔚的父子关系,李一奎同意李佳鸿、李佳蔚免于承担上述现金支付的义务。 六、请公司补充披露此次东宝集团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签订时间、股份转让的价格、定价依据、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回复: 东宝集团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及有关说明的如下: 1、协议签署时间:2017年2月27日。 2、股份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 依据历次内部股东之间的约定转让价格,经交易各方协商定价,确定本次交易价格为1元/股。 3、付款方式 协议签署后十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 4、违约责任 出让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出让方承担。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已补充披露《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东宝集团提供了《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的说明》,具体如下:1、协议签署时间:2017年2月27日 2、股份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 依据历次内部股东之间的约定转让价格,经交易各方协商定价,确定本次交易价格为1元/股。 3、付款方式 协议签署后十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 4、违约责任 出让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出让方承担。 七、请李一奎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佳鸿、李佳蔚按规定对下列未来事项安排予以进一步明确:(1)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2)主营业务调整计划;(3)资产重组计划;(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调整计划;(5)《公司章程》修改计划;(6)公司员工聘用调整计划;(7)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计划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回复: 根据李一奎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佳鸿、李佳蔚及王殿铎(下称“承诺人”)已出具的承诺函,对未来12个月内上市公司相关事项安排意见如下: (1)承诺人无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 的股份的计划; (2)承诺人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3)承诺人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计划; (4)承诺人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 计划; (5)承诺人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6)承诺人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的调整计划; (7)承诺人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计划以及其他对上 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根据李一奎、李佳鸿、李佳蔚、王殿铎已出具的承诺函,对未来12个月内 上市公司相关事项安排意见如下: (1)承诺人无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 的股份的计划; (2)承诺人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3)承诺人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计划; (4)承诺人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 计划; (5)承诺人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6)承诺人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的调整计划; (7)承诺人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计划以及其他对上 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由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通化东宝实际控制人变更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相关事项之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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