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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2017-03-31 16:47:28 发布机构:阳光电源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274 证券简称:阳光电源 公告编号:2017-015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备忘录第8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示情况 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了《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于2017年3月21日起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包含姓名和职务)。具体情况如下: (1)公示途径: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发布公示函 (2)公示期间:2017年3月21日-2017年3月30日 (3)公示结果: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公司内部人员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2、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二、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结合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备忘录第8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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