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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生股份: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3-31 23:06:16 发布机构:龙生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龙生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1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 重要提示 1、公司于2017年3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3月31日(星期五)下午 13: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3月30日下午15:00至2017年 3月31日下午 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富春江镇机械工业区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俞龙生先生;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同时见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名,代表公司99,152,288股股份, 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7.8217%。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共3人,代表公司99,150,488股股份,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 股份的7.8216%;(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1人,代 表公司1,800股股份,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0.0001%。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99,150,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 1,8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0.001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72,4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152%; 反对 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184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99,150,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 1,8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0.001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72,4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152%; 反对 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184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99,150,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 1,8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0.001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72,4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152%; 反对 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184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99,150,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 1,8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0.001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72,4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152%; 反对 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184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结果:同意99,150,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 1,8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0.001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72,4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152%; 反对 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184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99,150,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 1,8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0.001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72,4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152%; 反对 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184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99,150,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 1,8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0.001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72,4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152%; 反对 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184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夏侯寅初、肖卓恬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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