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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环保:关于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7-04-05 22:32:27 发布机构:中电环保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172 证券简称:中电环保 公告编号:2017-016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及更 正通知于2017年3月14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017年4月5日下午14:30在南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1800号公司会议室 以现场书面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4日15:00至2017年4月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9名,代表股份236,991,356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439%。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共9人,代表公司股份20,820,421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4.106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4人,代表股份236,961,006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6.74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30,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60%。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政福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6,967,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7%;反对24,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796,0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30%;反对24,35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6,967,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7%;反对24,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796,0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30%;反对24,35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6,967,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7%;反对24,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796,0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30%;反对24,35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6,967,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7%;反对24,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796,0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30%;反对24,35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6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9,042,990.07 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母公司 净利润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11,876,344.52元,截至2016年12月31 日,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29,877,819.09 元,公司年末资本公积金余 额为121,607,014.35元。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及长远发展需要,同时结合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公司以2016 年年末总股本507,0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5,350,000.00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 236,967,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7%;反对24,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796,0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30%;反对24,35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017年度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审计机构, 聘期自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时起至下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表决结果:同意 236,967,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7%;反对24,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796,0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30%;反对24,35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的议案》; 为满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2016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 银行申请累计总额不超过93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融资授信额 度(最终以各银行实际核准的信用额度为准),上述综合融资授信额度,主要用于银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开立及贴现、保函等信贷业务。以上综合融资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公司具体融资金额将根据自身运营的实际需求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 236,967,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7%;反对24,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796,0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30%;反对24,35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 供担保事项的议案》; 2017年度,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累计总额不超过33,000万元 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综合融资授信额度提供信用担保。拟申请授信的控股子公司有:南京中电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中电自动化有限公司、南京国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拟为上述授信提供信用保证,担保期限为两年。 表决结果:同意 236,967,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7%;反对24,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3%;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0,796,0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30%;反对24,35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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