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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718:际华集团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8-12 06:50:26 发布机构:际华集团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1718 证券简称:际华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6-029 债券代码:122425 债券简称:15际华01 债券代码:122426 债券简称:15际华02 债券代码:122358 债券简称:15际华03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46元(含税); 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的税额,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6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14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6日; 除息日及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7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2016年5月17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6年5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年度。 (二)发放对象:截至2016年7月6日(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以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857,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人民币0.46元(含税)现金股利,共计分配现金股利177,422,000.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到以后年度分配;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 (四)扣税说明 1.对于A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执行。 即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0.046元/股发放红利。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具有居民企业含义的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的现金红利,依规定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46元/股(含税)。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3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 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414元/股。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 股股 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14元/股。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缴纳,实际派发0.046元/股(含税)。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6日 2.除息日及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7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7月6日(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办法 1.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他持有本公司股份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29层董事会办公室 2.咨询电话:010-63706008 3.咨询传真:010-63706008 4.邮政编码:100020 特此公告。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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