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索道: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4-06 22:16:31
发布机构:三特索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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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59 证券简称:三特索道 公告编号:2017-30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4月6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4月5日――2017年4月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5日15:00――2017年4月6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一路特1号D1栋
一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股权登记日:2017年3月30日(星期四)。
6.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丹军先生。
7.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38,552,4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023%。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38,524,6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822%。
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股东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8%。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或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7%。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2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
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做出表决:
1、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8,524,663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79%;
反对27,800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21%;弃权0票,
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2、审议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8,524,663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79%;
反对27,800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21%;弃权0票,
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3、审议通过《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38,524,663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79%;
反对27,800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21%;弃权0票,
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4、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依据公司《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及披露办法》,此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披露。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524,663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79%;
反对27,800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21%;弃权0票,
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3,400票,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9.5175%;反对27,800票,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0.4825%;弃权0票,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5、审议通过《2016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38,524,663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79%;
反对27,800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21%;弃权0票,
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融资规模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在核定规模内审批的议案》;
同意38,524,663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79%;
反对27,800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21%;弃权0票,
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同意38,524,663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79%;
反对27,800票,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21%;弃权0票,
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