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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宝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17-04-07 16:21:34 发布机构:新宝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公告编码:(2017)010号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宝股份”、“公司”或“本公司”) 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于2017年4月 7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已于2017年4月1日通过书面通 知、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所有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 7人。其中,董事温焯东先生因工作原因,委托董事杨芳欣先生代为表决;独立 董事卫建国先生因工作原因,委托独立董事宋铁波先生代为表决;独立董事蓝海林先生因工作原因,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参加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郭建刚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因非公开发行股票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54 号文《关于核准广东新宝电 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111.98万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C10115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公司因非公开发行股票增加注册资本5,111.98万元,注册资本由57,460.1560万元变更为62,572.1360万元。 根据公司2016年4月25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 理本次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因此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现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批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111.98万元,注册资本由57,460.1560万元变更为62,572.1360万元。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修订 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54 号文《关于核准广东新宝电 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股)5,111.98万股。截至目前,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登记工作。公司股份 总数由57,460.1560万股变更为62,572.1360万股,注册资本由57,460.1560 万元变更为62,572.1360万元。 根据公司2016年4月25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 理本次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授权董事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办理章程修改、有关工商变更登记的具体事宜。因此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现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和注册资本的变更情况,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如下: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2,572.1360万 57,460.1560万元。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7,460.1560万 公司股份总数为62,572.1360万股,全部 股,全部为普通股。 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 …… (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17]54号文《关于核准广东新宝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 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股)5,111.98万股,非公开发 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由57,460.1560万股 变更为62,572.1360万股。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652 号文《关于核准广东新宝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600万股,随后公司分别与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勒流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勒流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佛山支行五家银行、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为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便于募集资金的合理使用,以利于募投项目的实施,三方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原监管协议”)基础上,对原监管协议第九条进行修改并签订补充协议,具体如下: 原监管协议第九条为: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6年12月31日)后失效。 现修改为: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8年12月31日)后失效。 除上述内容外,原监管协议其他内容保持不变。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备查文件: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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