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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城A:2017-2018年度拟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2017-04-07 21:32:28 发布机构:华侨城A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7-10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7-2018年度拟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一) 财务资助事项: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总额累计为人民币0元。2017-2018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拟按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1.58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56%。展期委 贷利率不低于同期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二)董事会表决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7年4月6日在深圳华 侨城洲际大酒店马德里厅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以7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2018年度拟为 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6 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规定,该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第1页共6页 (一)2017-2018年度被资助方北京中铁华兴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铁华兴”)为公司参股公司,北京中铁华兴公司已于2016年4月8日与中铁置业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签署增资扩股合作协议,公司累计持有该公司50%股份,所有股东均按持股比例提供财务资助。北京中铁华兴成立于2016年2月,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旧忠路12号院9号楼二层1门,法定代表人为杨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0.50亿元,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该公司2016年末总资产48.98 亿元,负债总额48.56亿元(其中银行贷款44.2亿元,流动负债4.36亿元),净资产为0.43亿元。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0亿元,实现净利润为-0.07亿元。其他股东中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该公司的44.2亿信托贷款提供担保,除以上事项外该公司无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及仲裁事项)。 2017-2018年度公司拟按持股比例为该公司提供 10.0 亿元 额度财务资助,其他所有股东均按持股比例提供财务资助。 (二)2017-2018年度被资助方武汉首茂城置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武汉首茂城”)为公司参股公司,公司累计持有该公司33%股份,所有股东均按持股比例提供财务资助。武汉首茂城成立于2016年9月,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法定代表人为马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亿元,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该公司2016年末总资产66.97亿元,负债总额44.99亿元(其中银行贷款44.73亿元,流动负债0.26亿元),净资产为21.98亿元。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0亿元,净利润为0亿元。截止2016年底,公司为该公司在东亚银行(中国)有限 第2页共6页 公司西安分行的17.82亿元的银行借款按其持股比例提供担保, 除以上事项外无其他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及仲裁事项)。 2017-2018年度公司控股公司武汉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拟按持股比例为该公司提供6.0亿元额度财务资助,其他所有股 东均按持股比例提供财务资助。 (三)2017-2018年度被资助方郑州华侨城都市置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郑州华侨城”)为公司参股公司,公司累计持有该公司34.0%股份,所有股东均按持股比例提供财务资助。郑州华侨城成立于2017年2月,注册地为郑州市二七区鼎盛大道南、青铜西路,法定代表人为吴清杨,注册资本为0.5亿元,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等。2017年该公司尚处于建设期。截止2016年底,该公司无其他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及仲裁事项)。 2017-2018年度公司控股公司武汉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拟按持股比例为该公司提供7.0亿元额度财务资助,其他所有股 东均按持股比例提供财务资助。 (四)2017-2018年度被资助方上海华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上海华筵”)为公司参股公司。公司累计持有该公司50.0%股份,所有股东均按持股比例提供财务资助。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注册地为上海市静安区共和路169号2层118室,法定代表人为唐勇,注册资本为 20.0 亿元,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停车场管理、展览展示服务等。 该公司2016年末总资产0.45亿元,负债总额0.37亿元(其中 第3页共6页 银行贷款0亿元,流动负债0.37亿元),净资产为0.08亿元。 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0亿元,净利润为0亿元。截止2016年底, 该公司无其他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及仲裁事项)。 2017-2018年度公司全资公司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拟 按持股比例为该公司提供 8.58 亿元额度财务资助,其他所有股 东均按持股比例提供财务资助。 三、董事会意见 经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研究并一致决议: 为支持参股公司的发展,保证其资金需要,同时为履行股东职责,同意2017-2018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按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1.58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56%。以上财务资助不存在不可控风险。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许刚、吴安迪、余海龙、周纪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慎调查,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行的前提下,2017-2018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按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1.58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56%。以上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有利于支持参股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第4页共6页 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6号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规定,该事项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上市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情况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总额累计为人民币0元。 六、公司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逾期情况及风险控制 截至本公告刊登之日,公司已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不存在逾期情况,被资助对象的财务情况良好,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财务数据、经营情况,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资助对象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 截至本公告刊登之日,公司未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且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未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公司承诺在提供上述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5页共6页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7-2018年度为 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七日 第6页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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