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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皇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2017-04-10 20:36:45 发布机构:*ST皇台 我要纠错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漏或公 第五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应严格保密, 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限定知悉范围。各有关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未对 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外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透露,也 立即公告。 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如出现泄漏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 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 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 第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 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 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 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 告。 第九条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九条 (七)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第十条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十条 (四)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 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 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 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无故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十一)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十一)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一般指 (十二)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 净资产为负值); 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清算或破产程序、 (十二)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 被责令关闭; 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清算或破产程序、 (十三)获悉主要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而公 被责令关闭;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的; (十三)获悉主要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而公 (十四)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的; 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四)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涉案金额 (十五)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或者受到 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公司连续十二个月 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 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述标准;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采取强制措施; 者宣告无效;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 (十五)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 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或者受到 (十七)与公司发行新股、再融资、回购、股 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 权激励方案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 者采取强制措施; 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 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制表决权; (十七)与公司发行新股、再融资、回购、股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 权激励方案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抵押、质押;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 (二十一)与上市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 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制表决权;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 (十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者被抵押、质押; 额外收益; (二十)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与上市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 (二十四)董事会决议; 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二十五)监事会决议; (二十二)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 (二十六)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日期的通知; 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七)股东大会决议; (二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八)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提案及书 (二十四)公司发布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 面说明; 利预测,如果预计年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 (二十九)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上升或下降50%以上,应于该报告期结束后一 名称发生变更; 个月内发布业绩预告;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和 (三十)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中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 (三十一)变更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年同期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 (三十二)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半年度、季 额、净利润、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 度结束后规定的期限内,应发布的预警、预亏 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公司预计公司 提示公告; 业绩与披露过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差异幅 (三十三)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 度达 10%的),而导致该差异的因素尚未披露 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 的,应当及时公告,说明有关因素及其对业绩 金转增股本等; 的影响; (三十四)公司股票价格发生异动发布的公告; (二十五)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三十五)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对公司的 本,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 股票交易产生影响的澄清或说明公告;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 (三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 体内容;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 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 至少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股份过户处变更; (三十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二十七)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 内审负责人发生变更; 信息。 (二十八)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提案及书面 说明; (二十九)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 话等发生变更; (三十)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十一)公司变更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十二)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半年度、季 度结束后规定的期限内,应发布的预警、预亏 提示公告; (三十三)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 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 (三十四)公司股票价格发生异动发布的公告; 当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认定异 常波动,或者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 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情形; (三十五)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对公司的 股票交易产生影响的澄清或说明公告; (三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 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 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 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 第十八条 公司按相关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 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 情况: 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1、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 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2、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 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 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 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 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情况和原 因; 3、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 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4、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 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5、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 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 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 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 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 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6、 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 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 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 道。 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 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 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 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 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 询。 询。 在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在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 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公司知悉 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公司知悉后应 后应当对该消息作出公开澄清公告。 当对该消息作出公开澄清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 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若重大事项信息可能已被泄露不再保密, 但公司又未能发表任何临时公告,公司应考虑 申请暂停公司证券的交易,直至能够披露有关 消息为止。即使公司的证券买卖暂停,亦不会 减低公司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 公众披露消息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 一领导和管理,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 领导和管理,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 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 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 员负有连带责任,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 负有连带责任,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 的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 的具体事宜,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 具体事宜,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证券部 与各部门、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人以及相关 报告义务人对接,协调信息披露的相关事项, 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确保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准确、完整。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 书对有关的交易、业务发展信息是否构成内幕 信息及是否应及时公布,做出判断并准备相应 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包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负责 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 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 人、各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该部门、子公 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 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督促该部门、子 披露义务。 公司执行本办法,确保该部门、子公司对任何 可能引致公司须履行披露责任的潜在交易或业 务发展及时通报至证券部,并对提供和传递的 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向董事 会负责;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 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其他有 可能接触到重大事项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 大信息的收集,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 信息的收集,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 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任何董事、监事、 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任何董事、监事、高级 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及时报 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知悉未 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公开重大信息,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 知会董事会秘书。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事项的第一时间 立即以面谈、邮件或电话方式与证券部联系, 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直 接递交或传真至公司证券部,必要时应将原件 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 任一时点时即为报告义务的开始时点: 1、各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 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 判时; 3、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知道或应当 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新增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 下组织与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 会办公室人员应积极了解市场信息及公司经营 情况,及时耐心地解答投资者的电话咨询、现 场来访及互动易平台的提问并做好相应的记 录。 原四十五条 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 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有关会议, 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有关会议,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相关部门及 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信息,并 应当将该等信息的知情者人数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知情人员应根据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对保密信息的知情人 进行登记。 新增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以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子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证券 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或任何相关法律 法规、上市规则规定的更长期限。 新增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备查 文件的管理。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备查文 件查阅的登记管理。根据法律规定有权查阅信 息披露文件的人员,如需查阅公司信息披露文 件,应在工作时间内向公司证券部提前预约, 并在约定时间内携带身份证明文件和查阅申请 书到备查文件置备地点进行查阅。 新增 第五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应对查询人提交的证 明文件做形式性审核,验明查询人的身份,将 查询申请书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归档,并进行 备查文件查阅登记。公司证券部完成备查文件 查阅登记后,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可向查询人 提供预约指定的信息披露备查文件。 新增 第五十二条 相关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授权的 信息披露备查文件查阅只能以现场查阅书面文 件方式进行,公司不接受口头问询及其他查阅 方式。查询人查询信息披露备查文件须在信息 披露备查文件置备地点(一般为公司证券部所 在地点),并在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陪同的情 况下进行。查阅人不得拍照、复制查阅文件。 如确有需要或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授权, 在经董事会秘书和公司法务部批准,查询人可 以复印相关文件。 第五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 第五十六条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范 《证券时报》围内,确定刊登公司公告信息披露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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