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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2017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4-10 22:52:27 发布机构:阳光城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7-091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4月10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4月9日~4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 9日下午3:00至2017年4月10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1号国际金融中心45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7年3月30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10 人,代表股份 716,104,3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6813%。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715,226,23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659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 878,0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1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明列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局换届选举的议案》。 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林腾蛟先生、何媚女士、林贻辉先生、廖剑锋先生、张志超先生、弭洪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局董事,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陆肖马先生、刘敬东先生、陈汉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独立董事。在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前,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议。公司第九届董事局任期三年(2017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9日),选举结果如下: (1)林腾蛟先生,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局董事 总表决情况为:获得表决权715,251,4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表决权6,114,4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87.7590%。 (2)何媚女士,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局董事 总表决情况为:获得表决权715,251,4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表决权6,114,4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87.7590%。 (3)林贻辉先生,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局董事 总表决情况为:获得表决权715,251,4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表决权6,114,4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87.7590%。 (4)廖剑锋先生,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局董事 总表决情况为:获得表决权715,251,4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表决权6,114,4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87.7590%。 (5)张志超先生,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局董事 总表决情况为:获得表决权715,251,4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表决权6,114,4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87.7590%。 (6)弭洪军先生,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局董事 总表决情况为:获得表决权715,251,4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表决权6,114,4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87.7590%。 (7)陆肖马先生,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为:获得表决权715,251,4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表决权6,114,4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87.7590%。 (8)刘敬东先生,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为:获得表决权715,251,4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表决权6,114,4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87.7590%。 (9)陈汉文先生,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为:获得表决权715,251,4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表决权6,114,4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87.759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吴洁女士、陈超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以上二名监事与公司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张敏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三年(2017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9日),选举结果如下:(1)吴洁女士,当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为:获得表决权715,251,4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表决权6,114,4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87.7590%。 (2)陈超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为:获得表决权715,251,4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表决权6,114,4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87.759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富利源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为特别议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5,251,4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8809%;反对852,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11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114,4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87.7590%;反对852,8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2.24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绿德置业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为特别议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5,251,4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8809%;反对852,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11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114,4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87.7590%;反对852,8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2.24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阳光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为特别议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5,251,4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8809%;反对852,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11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114,4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87.7590%;反对852,8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2.24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中大南昌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为特别议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5,251,4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8809%;反对852,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11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114,4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87.7590%;反对852,8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2.24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融锦欣泰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为特别议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15,251,4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8809%;反对852,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11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114,4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87.7590%;反对852,8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2.24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伟、陈伟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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