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创业: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三季度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
2017-04-11 16:5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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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半年度、三季度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
XYZH/2017YCMCS10197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创业公司)2016年度的财务报表,并出具了报告号为XYZH/2017YCMCS10075的审计报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要求,就西部创业公司有关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情况出具本专项说明。
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西部创业公司的责任。我们对本专项说明所载资料与我所审计西部创业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财务报表时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致。除了对西部创业公司实施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财务报表审计中所执行的对会计差错更正有关的审计程序外,我们未对本专项说明所载资料执行额外的审计程序。
一、关于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原因及内容
2016年度,西部创业公司之子公司宁夏大古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古物流公司)
开展了原煤贸易业务,该子公司认为此类贸易业务在采购和销售时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因此按发票金额确认相关收入和成本,即在2016年三季度前累计确认此类贸易业务的营业收入231,851,821.46元、营业成本232,669,966.83元。
2016 年末,根据该类业务的相关合同,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
西部创业公司一起对该贸易业务的商业实质重新进行了评估:(1)大古物流公司在收到客户原煤需求订单后,选择原煤供应商并通知其直接发货给客户;(2)原煤实物不通过大古物流公司流入流出,也不承担向客户转移商品的运输责任,大古物流公司对原煤实物没有控制权,在此类业务中只担任代理人的角色;(3)由于不承担运输及仓储责任,在交易期间,大古物流公司不承担存货的主要风险,同时包括存货价格下跌风险。
根据以上分析判断,大古物流公司不应按发票金额全额确认收入成本,应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付给供应商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确认收入。
在编制2016年度财务报表时,西部创业公司按净额确认贸易业务收入,由此调减了
2016年三季度前确认的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231,851,821.46元。
二、会计差错更正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金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西部创业公司对上述事项追溯重述了2016年半年度、
三季度的财务报表,追溯重述对西部创业公司比较财务报表相关项目产生的影响如下: 1、对 2016年半年度(1-6月)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金额单位:元 重述调整报表项目 追溯重述前 重述金额 追述重述后合并利润表 ― ― ―
营业收入 147,465,414.98 -951,772.24 146,513,642.74
营业成本 146,160,641.82 -951,772.24 145,208,869.58
合并现金流量表 ―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218,442,394.08 218,442,394.08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47,388,505.44 47,388,505.44
2、对 2016年三季度(1-9月)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金额单位:元
重述调整报表项目 追溯重述前 重述金额 追述重述后
合并利润表 ― ― ―
营业收入 492,213,412.53 -231,851,821.46 260,361,591.07
营业成本 463,249,585.28 -231,851,821.46 231,397,763.82
合并现金流量表 ―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331,636,843.67 -18,005,509.43 313,631,334.24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125,681,708.19 -18,005,509.43 107,676,198.76
三、对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意见
本所在对公司进行2016年度报表审计时,发现以上问题,向公司管理当局提出了调
整意见。西部创业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
西部创业公司对会计差错的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为了更好地理解西部创业公司2016年半年度、三季度会计差错更正情况,本专项说
明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说明仅供西部创业公司2016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司建军
中国注册会计师:梁建勋
中国 北京 二○一七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