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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67:通化东宝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4-11 17:47:55 发布机构:通化东宝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867 证券简称:通化东宝 编号:临2017-028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化东宝”)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18号)核准,向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一奎、程建秋、王鹏、姚景江、通化吉祥创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通化吉发智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刘殿军、石光共计9名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55,726,976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68元。本次发行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1,040,979,911.68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含各项税费)人民币23,304,501.1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17,675,410.57元。截止2016年7月20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对前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准验字[2016]112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吉林银行通化新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东宝丽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等五家银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于2016年8月12日签订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8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60)。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 根据《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东宝糖尿病平台建设项目中的子项目“东宝糖尿病平台搭建(你的医疗)项目”与“患者线上导入及日常健康教育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你的(上海)医疗咨询有限公司。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你的(上海)医疗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增资2,100万元,专门用于东宝糖尿病平台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使用。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2017年4月10日由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你的(上海)医疗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久事复兴大厦支行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元) 专用用途 实施主体 东宝糖尿病平 中国工商银行 台搭建(你的 你的(上海)医 股份有限公司 1001200309069107180 3,924,402.65 医疗)项目与疗咨询有限公 上海市久事复 患者线上导入司 兴大厦支行 及日常健康教 育项目 注:截至2017年4月10日 四、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你的(上海)医疗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久事复兴大厦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001200309069107180, 截至2017年4月10日,专户余额为3,924,402.65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东宝糖 尿病平台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及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洪斌、张志华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乙双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甲方或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或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五、备查文件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你的(上海)医疗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久事复兴大厦支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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