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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河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2017-04-17 17:10:24 发布机构:金河生物 我要纠错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将于2017年4月17日召开,会议拟审议《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2017年公司与内蒙古金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计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继续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上述三项事项进行了事前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 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拟聘任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事前予以认真详细了解了有关材料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财务审计机构,2016年在对公司的审计工作过程中能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认真负责,勤勉尽责的出具的各项报告,公正、客观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 因此,建议继续聘任其作为公司2017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综上,我们同意将 《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关于2017年公司与内蒙古金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计关联交易的 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2017年公司与内蒙古金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 公司预计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本次预计发生的与内蒙古金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交易是基于业务需要,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以市场公允价格作为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关于继续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关于继续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本次租赁行为将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时,关联董事应依法回避表决。公司提供的与本次租赁行为有关的资料详实充分,有助于董事会做出理性科学的决策。本次租赁行为不会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汪明 马元驹 郭晓川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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