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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及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2017-04-17 18:12:03 发布机构:阳光电源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274 证券简称:阳光电源 公告编号:2017-026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及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阳光电源”)于2017年4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及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募投项目"肥东县梁园陷湖陂100MW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已实施完毕,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扩充公司流动资金,降低财务成本,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将上述募投项目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35号文核准,公司2016年度非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20,000,000股,发行价格22.08元/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649,6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607,773,600元。华普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6月28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会验字(2016)4016号验资报告。 2、募集资金存储和管理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孙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滨湖支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格力工业园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各方均能按照协议约定严格履行,不存在违反协议条款的情形。 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止2016年3月31日,下述募投项目已实施完毕,共使用募集资金60,392.47 万元,具体的投资计划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计划投 累计投 项目结 利息收 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资金额 资金额 余金额 入净额 专项结余 肥东县梁园陷湖陂 100MW渔光互补光伏 67,777.36 60,392.47 7,384.89 596.50 7,981.39 电站项目 三、募集资金结余的主要原因 该项目累计使用募集资金60,392.47万元,累计投入比例为89.10%。截止 2017年3月31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专户结余(含利息收入净额)7,981.39 万元。募集资金结余主要原因系公司在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从项目实际出发,加强项目费用控制、监督和管理,对项目环节进行优化,节约了项目金额开支,从而节约了募投项目实际投资金额。 四、 将募投项目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了最大限度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将上述募投项目结余资金7,981.39万元(含利息收入,以2017年3月31日口径统计),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公司将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董事会将委托财务部相关人员办理本次专户注销事项。阳光电源使用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阳光电源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公司近12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 风险投资,并承诺未来12个月内也不进行上述高风险投资。 五、相关审批和核准程序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及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部分募投项目专户的实际结余情况,决定将结余的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扩大公司经营的规模,不会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议案尚需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及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余资金及利息收入用于补充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投项目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3、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结余资金(含利息收入)共计7,981.39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的结余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4、保荐机构意见 根据核查,中信证券认为: 1、阳光电源已建立了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本次阳光电源将募投项目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节约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阳光电源本次将部分募投项目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阳光电源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保荐机构同意阳光电源本次使用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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