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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6-08-28 20:36:33 发布机构:比亚迪 我要纠错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201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2016年上半年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人民币60,640千元,加上以前年度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人民币3,056,839千元,依照《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母公司2016年上半年净利润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人民币6,064千元后,扣除应该支付2016年上半度永续债利息113,510千元,2016年上半年末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2,997,905千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1号)第十八条之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为避免实施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的时间窗口产生矛盾,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方案,并计划在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于2016年度中期根据现金流情况进行利润分配。 鉴于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良好,业绩稳定,同时考虑到公司广大股东的合理诉求以及公司成长与持续发展等综合因素,为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经营发展的成果,公司2016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为:以目前公司总股本272,814.2855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67元(含税),共派发现金总额约人民币100,122.84万元,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董事会作出的公司201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对广大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是基于对目前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做出的客观判断,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利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子冬: 邹飞: 张然: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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