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
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根据2016年12月8日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
会【2016】22 号),文件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
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公司做如下会计调整:
1.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2.将自2016年5月1日起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
使用税、印花税从“管理费用”项目重分类至“税金及附加”项目,2016年 5
月1日之前发生的税费不予调整。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调增合并利润表中“税金及附加”本期金额3,040,897.99元,调减合并利润表中“管理费用”本期金额 3,040,897.99元;调增母公司利润表中“税金及附加”本期金额2,252,912.40元,调减母公司利润表中“管理费用”本期金额2,252,912.40元。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影响公司损益、总资产、
净资产;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说明。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