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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环保: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7-04-19 23:32:42 发布机构:富春环保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17-031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17年4月12日以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4月19日在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江滨东大道138号)三楼会议室召开。 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由张杰先生主持,经参加会议董事逐项审议并经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决议: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选举张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张杰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的议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如下: 1、第四届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张杰先生、吴斌先生、郑勇军先生(独立董事)组成,张杰先生任主任委员; 2、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何美云女士(独立董事)、孙臻女士、舒敏先生(独立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何美云女士任主任委员; 3、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郑勇军先生(独立董事)、张忠梅先生、何美云女士(独立董事)组成,独立董事郑勇军先生任主任委员; 4、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舒敏先生(独立董事)、郑秀花女士、郑勇军先生(独立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舒敏先生任主任委员。 上述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相关人员简历详见2017年3月30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董事会逐项表决,同意聘任张忠梅先生、黄菊华先生、张杰先生、朱荣彦先生、叶明华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中,续聘张忠梅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续聘黄菊华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续聘张杰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朱荣彦先生、叶明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上述人员的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秘书张杰先生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广源大道279号 联系电话:0571-63553779 传真号码;0571-63553789 电子邮箱:252397520@qq.com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的议案》 经董事会表决,同意续聘杨沅先生为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人,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杨沅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经董事会表决,同意续聘胡斌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胡斌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证券事务代表胡斌先生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广源大道279号 联系电话:0571-63553779 传真号码;0571-63553789 电子邮箱:252397520@qq.com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19日 附件: 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张杰先生,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曾任职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评估、审计工作,并赴法国留学后任职于法国工商会下属的管理咨询公司从事管理咨询工作,历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常州市新港热电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浙江富春江环保科技研究有限公司董事长,衢州东港环保热电有限公司董事。 张杰先生系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张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284,4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6%。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5的规定,张杰先生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张杰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总经理:张忠梅先生,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历任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江苏汇丰中南包装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衢州东港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浙江富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常州市新港热电有限公司、浙江富春东顺纸业有限公司、浙江清园生态热电有限公司董事。 张忠梅先生系公司总经理,持有公司股份1,492,3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8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5的规定,张忠梅先生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张忠梅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财务总监:黄菊华先生,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共党员。历任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供销社助理会计、江西新余市水泥厂副总会计师兼财务科长、江西新余市财政局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审计部经理、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结算中心主任、东冠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现任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浙江富春江环保科技研究有限公司监事。 黄菊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市公司董、监、高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黄菊华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副总经理:朱荣彦先生,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工程师,中共党员。历任杭州富春江通信电缆厂电工班班长,富春江光缆厂电气工段长,富春江罗依尔光纤有限公司设备科科长,杭州富嘉光电器件有限公司总经理,富春江集团逸城房产项目主管,富春江集团山西项目组副总经理,杭州电缆宿州橡缆公司常务副总,衢州东港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常务副总,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本部总经理,浙江清园生态热电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常州市新港热电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荣彦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市公司董、监、高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朱荣彦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副总经理:叶明华先生,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 历,中共党员。历任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机修主任、工程部部长,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现任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南通常安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浙江富春江环保科技研究有限公司副院长。 叶明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市公司董、监、高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叶明华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内部审计部负责人:杨沅先生,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浙江 广播电视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富阳动力机械厂财务经理,杭州博华税务师事务所业务经理,杭州祥和实业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现任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人。 杨沅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市公司董、监、高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杨沅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事务代表:胡斌先生,198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 学历,中共党员。历任青岛中信万通证券有限公司东海西路营业部理财经理、东北证券杭州体育场路营业部投资顾问。现任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经理。 胡斌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其持有公司股份6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9%,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市公司董、监、高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胡斌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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