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基达鑫: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4-21 00:52:29
发布机构:恒基达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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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92 证券简称:恒基达鑫 公告编号:2017-035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4月20日下午2: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4月19日―2017年4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19日下午15:00至2017年4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市吉大水湾路368号南油大酒店玻
璃楼三楼会议室召开;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青运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19,247,800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16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19,080,000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103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67,8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062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227,800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0.82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060,000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0.763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67,8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0621%。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9,24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作2016年度工作述职,该事
项不需审议。
2、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9,24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19,24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9,24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24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6%;
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4%;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拟投资设立大健康产业并购投资基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24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96%;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6%;
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4%;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王继宁、吴健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
会决议;
2、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