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蟒佰利: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4-21 01:47:22
发布机构:佰利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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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龙蟒佰利 公告编号:2017-067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4月20日(星期四)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4月19日至2017年4月2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19日下午
15:00至2017年4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许刚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方式 股东人数 股份总数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现场参会 12 1,181,133,893 58.1220
网络参会 18 53,410,306 2.6282
合计 30 1,234,544,199 60.7502%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2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86,171,2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0821%。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34,523,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6,150,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2、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34,523,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6,150,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3、审议通过了《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234,523,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6,150,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4、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34,523,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6,150,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5、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4,522,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6,149,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3%;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1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6、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34,523,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6,150,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7、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34,523,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6,150,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8、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改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4,522,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6,149,8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焦作市中站区亿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3,450,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4%;反对1,072,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9%;弃权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5,077,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78%;反对1,072,4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47%;弃权2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2017年度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股东许刚、谭瑞清、河南银泰投资有限公司、汤阴县豫鑫木糖开发有限公司、范先国为关联股东,共持869,213,640股,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参加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65,330,559股。同意365,291,0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2%;反对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1,826,4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7%;反对1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弃权2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霍庭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所作《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