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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集集团: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2017-04-21 21:40:49 发布机构:中集集团 我要纠错
股票代码:000039、299901 股票简称:中集集团、中集H代 公告编号:【CIMC】2017-024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和2016年5月31日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度第三次会议及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1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本公司向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合法投资者(合计不超过10名)按不低于人民币13.86元/股的发行价发行不超过386,263,593股新A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以下简称“本次A股非公开发行” 或“本次发行”)。2016年9月13日,本公司在实施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调整了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本公司已于2016年11月21日就本次发行事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62937号)。 鉴于本次A股非公开发行事宜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但相关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即将于2017年5月30日到期,为保证本次A股非公开发行相关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2017年4月2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拟对本次A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发行股票数量、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及定价原则进行调整,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并提请延长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A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授权的有效期。 一、本次A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及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情况 1、发行股票数量 调整前: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392,493,651股(含392,493,651股)。在前述发行范围内,具体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00万元。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配股、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与除权、除息后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调整后: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391,900,718股(含391,900,718股)。在前述发行范围内,具体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00万元。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配股、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与除权、除息后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2、发行股票价格、定价基准日及定价原则 调整前: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2016年4月9日)。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 价人民币15.40元/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的90%,即人民币13.86元/股。因公司于2016年7月实施了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除权除息后的发行底价调整为13.64元/股。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配股、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具体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批文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调整后: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关于本次调整A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7年4月21日)。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人民币17.00元/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即人民币15.31元/股。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配股、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具体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批文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3、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鉴于目前公司本次A股非公开发行虽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但本次A股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即将于2017年5月30日到期,后续股票发行工作仍需继续实施。为保持本次A股非公开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公司拟延长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1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对本次A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将上述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8年5月30日。 上述调整需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本公司根据上述调整相应修订了本次A股非公开发行预案的相关内容。除上述调整事项外,原经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及201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1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预案详见本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本公司网站(www.cimc.com)上发布的《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二、延长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A股非公开发行有关事项授权的有效期 鉴于本次A股非公开发行事宜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但股东大会给董事会相关授权的有效期即将于2017年5月30日到期。为保证本次A股非公开发行相关工作顺利实施,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A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12个月至2018年5月30日。除此之外,其他授权内容及范围不变。 上述延长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A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授权的有效期需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审议情况 2017年4月21日,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股票数量、发行股票价格、定价基准日及定价原则及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延长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项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相关内容可参见本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本公司网站 (www.cimc.com)上发布的《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关于2017年度第二次会议的决议公告》(公告编号:【CIMC】2017-022)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A股非公开发行方案、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A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2017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度第二次会议决议。 2、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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