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院线: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4-22 01:57:25
发布机构:万达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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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739 股票简称:万达院线 公告编号:2017-023号
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4月21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4月20日-2017年4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
月2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15:00至2017年4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索菲特酒店7层
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霖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46人,代表股份数716,049,079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976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15人,代表股
份数为714,209,0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82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
人,代表股份数1,840,0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567%。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5人,代表股
份36,049,0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6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4
人,代表股份34,209,0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1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31人,代表股份1,840,0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67%。
2、公司董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韩旭坤律师和廖克钟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5,988,4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5%;
反对3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25,828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988,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8318%;反对3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5%;
弃权25,8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6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716%。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5,988,4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5%;
反对3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21,728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5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988,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8318%;反对3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79%;
弃权21,7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5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603%。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5,988,4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5%;
反对3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25,828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988,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8318%;反对3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5%;
弃权25,8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6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716%。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5,985,6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1%;
反对3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弃权25,828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985,6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8241%;反对3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3%;
弃权25,8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6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716%。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6,003,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7%;
反对4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6%;弃权5,3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003,6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8741%;反对4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12%;
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147%。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15,988,4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5%;
反对3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28,428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988,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8318%;反对3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3%;
弃权28,4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6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789%。
7、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15,988,4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5%;
反对3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25,828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988,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8318%;反对3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5%;
弃权25,8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6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716%。
8、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金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988,45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18%;
反对34,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5%;弃权25,828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62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6%。
关联股东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988,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8318%;反对3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5%;
弃权25,8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6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716%。
9、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988,45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18%;
反对34,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5%;弃权25,828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62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6%。
关联股东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988,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8318%;反对3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5%;
弃权25,8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6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716%。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投资计划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5,988,4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5%;
反对3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25,828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988,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8318%;反对3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5%;
弃权25,8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6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716%。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5,988,4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5%;
反对3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28,428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988,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8318%;反对3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3%;
弃权28,4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6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789%。
本议案以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股票简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5,991,0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9%;
反对3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25,828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991,0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8390%;反对3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3%;
弃权25,8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6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716%。
1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5,988,4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5%;
反对3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28,428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988,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8318%;反对3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3%;
弃权28,4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6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789%。
刘晓彬先生担任董事后,公司董事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14、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5,988,4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5%;
反对3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28,428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988,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8318%;反对3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3%;
弃权28,4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6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789%。
15、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5,988,4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5%;
反对3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25,828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988,4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8318%;反对3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5%;
弃权25,8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6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71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韩旭坤、廖克钟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