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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72:开开实业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8-12 06:50:26 发布机构:开开实业 我要纠错
股票代码600272 股票简称:开开实业 编号: 2016―023 900943 开开B股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25 A股 居民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暂不扣税) 0.025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225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225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03806 B股 居民自然人股东每股现金红利(暂不扣税) 0.003806 (美元) 非居民企业股东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03425 注:A股居民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B股居民自然人股东每股现金红利分别暂为0.025元、0.003806美元(A股居民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B股居民自然人股东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公司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确定股息红利所得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统一适用20%的税,由此计算应纳税额,详见下文实施办法)。 ●股权登记日 A股股权登记日 2016年7月5日 B股股权登记日 2016年7月8日 B股最后交易日 2016年7月5日 除权(息)日:2016年7月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年7月 6日 B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年7月20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5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5月25日的《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6年7月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和截止2016年7月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B股股东(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6年7月5日)。 (三)本次分配以公司2015年末股份总数243,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B股折算成美元发放,共分配利润6,075,000.00元(含税),超过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61%。本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A股股权登记日 2016年7月5日 B股股权登记日 2016年7月8日 B股最后交易日 2016年7月5日 2、除权(息)日:2016年7月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年 7月6日 B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年7月20日 四、实施办法 1、下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金兴贸易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行派发。 2、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2015年9月7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2012年11月16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25元。 (3)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公司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0225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登记结算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25元。 3、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B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 根据《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2016年5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 中间价(1:6.5693)折算,每股现金红利0.003806美元(含税)。 (1)非居民企业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99的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7月24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0.003425美元。 (2)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1的股东),根据2015年9月7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号)和2012年11月16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外籍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90的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03806美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86-21-62712138 传 真:86-21-6271213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闸路921号2楼 邮 编:200041 联系 人:刘光靓、张燕华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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