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300178 证券简称:
腾邦国际 公告编号:2016-076
深圳市腾邦国际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可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腾邦国际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腾邦国际”)于2016年8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可解锁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5年1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腾邦国际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深圳市腾邦国际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以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向中国
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5年7月23日,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办理并授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2015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
股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6年8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可解锁的议案》,董事会认为《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同意公司按照《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锁的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73人,可申请解锁股票数量为3,907,740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0.70%。
二、董事会关于满足《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说明
1、禁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为自首次授予日(即2015年8月27日)起12个月,截至2016年8月26日,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禁售期已届满。
2、满足解锁条件情况说明
公司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约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序号 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1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解锁条件。
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
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2 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满足解锁条件。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④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
的。
业绩条件:
公司2015年归属于
上市公司
(1)以2013年净利润作为固定计算基数,
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2015年、2016年、2017年公司、2018年净利润增
的净利润143,618,968.84
长率分别达到或超过60%、90%、130%、170%;
元,201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
(2)解锁日上一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益的净88,653,466.01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
201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3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净利润较2013年增长62%,
注:以上净利润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高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
净利润与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二者孰低
年度的平均水93,462,996.00
者作为计算依据;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以扣除非经常
元;高于
股权激励设定目标。
性损益的净利润与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上述业绩条件均已达到,满
二者孰低者为依据计算的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足解锁条件。
不低于该数为包括该数。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在本计划有效期内 19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
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团队和激励对象进行考核。 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
若激励对象所属团队绩效考核不合格,则该团队所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
有激励对象的相应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 回购注销;
司对相应份额进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所属团 3名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
4
队绩效考核合格,则该团队所有激励对象根据其个 绩效考核为C或D,其获授
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是否可以解锁以及解锁比 的相应年度的限制性股票不
例。公司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A,B+,B,C,D五 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档,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 36名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
或B+,则激励对象可按本计划的相关规定在当 绩效考核为B,其获授的相
期董事会确定的解锁期内对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 应年度的限制性股票中的
票申请解锁100%;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 20%由公司回购注销;
考核结果为B,则激励对象可按本计划的相关规 237名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
定在当期董事会确定的解锁期内对相应比例的限 人绩效考核为A或B+,其获
制性股票申请解锁80%,其余20%由公司进行回 授的相应年度的限制性股票
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C 可以100%解锁。
或D,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
格,相应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对相应
份额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之授权,同意由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三、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可解锁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获授限制性股 本期可解锁限 剩余未解锁限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股) 制性股票(股) 制性股票(股)
1 孙志平 董事 330,000 82,500 247,500
2 乔海 董事、总经理 330,000 82,500 247,500
董事、副总经理、
3 周小凤 330,000 82,500 247,500
董事会秘书
4 陈树杰 副总经理 330,000 66,000 264,000
5 霍灏 副总经理 330,000 82,500 247,500
其他核心人员 15,578,600 3,511,740 12,066,860
合 计 17,228,600 3,907,740 13,320,860
注: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中含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后的买卖将遵守
深交所发布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
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四、审核和批准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后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它解锁条件均已达成,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
2、独立董事核查后认为: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要求,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达成,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
3、监事会核查后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锁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合法、有效,一致同意公司对273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907,740股。
五、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宜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次解锁的条件均已满足;公司董事会就办理公司本次解锁事项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合法授权;公司已经履行了本次解锁的相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程序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腾邦国际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及部分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腾邦国际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