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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蓉环境: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4-26 02:35:20 发布机构:兴蓉环境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598 证券简称:兴蓉环境 公告编号:2017-24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在巨潮网、《中国证券报》和《证 券时报》上刊登了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4月25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4日下午15:00至2017年4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武侯区锦城大道1000号5楼二号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李勇刚先生 鉴于公司董事长李本文先生因公出差原因未能出席并主持会议,由公司全部董事推举公司董事、总经理李勇刚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260,837,094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221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260,813,594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42.2211%。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3,5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0008%。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3,730,700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0.1249%。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707,200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0.124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3,5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0008%。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60,820,8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987%;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1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1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5658%;反对 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402%;弃权1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40%。 (二)审议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60,820,8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987%;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1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1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5658%;反对 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402%;弃权1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40%。 (三)审议通过《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60,819,3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986%;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5256%;反对 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402%;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42%。 (四)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60,819,3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986%;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1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5256%;反对 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402%;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42%。 (五)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60,834,0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998%;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2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196%;反对 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8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60,835,5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999%;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598%;反对 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4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高金林、李小蕾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四川中一律师事务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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