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0636 证券简称:
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17-15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4月25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5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4日 15:00―2017年4月25日15:00 期间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肇庆风华路18号风华电子工业城1号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幸建超先生。
7.本次会议相关文件及通知分别刊登在2017年3月21日及4月21日的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
股权登记日,公司
总股本为 895,233,111 股。根据已
实施的《公司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规定,在公司2015年度员
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放弃其所持有公司
股票共 6,449,860
股对应的投票权,故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为 888,783,251
股。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16人,代表股份数为228,402,3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698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14人,代表股份14,115,4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588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数为227,790,0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6.63%。
3.通过网络投票参加会议的股东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数为612,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684%。
公司董事刘科先生因临时公务安排未能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均出席了本次
股东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8项议案,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审议,议案经表决全部通过。具体表决情况详见下表:
议案名称 类别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结果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1、《公司董事会2016年度 整体 227,790,009 99.73% 612,360 0.27% 0 0
工作报告》 中小股东 13,503,095 95.66% 612,360 4.34% 0 0 通过
2、《公司监事会2016年度 整体 227,790,009 99.73% 612,360 0.27% 0 0 通过
工作报告》 中小股东 13,503,095 95.66% 612,360 4.34% 0 0
3、《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 整体 227,790,009 99.73% 612,360 0.27% 0 0 通过
全文》及摘要 中小股东 13,503,095 95.66% 612,360 4.34% 0 0
4、《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 整体 227,790,009 99.73% 612,360 0.27% 0 0 通过
算报告》 中小股东 13,503,095 95.66% 612,360 4.34% 0 0
5、《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 整体 227,790,009 99.73% 612,360 0.27% 0 0 通过
配方案》 中小股东 13,503,095 95.66% 612,360 4.34% 0 0
6、《公司2017年度财务预 整体 227,790,009 99.73% 612,360 0.27% 0 0 通过
算报告》 中小股东 13,503,095 95.66% 612,360 4.34% 0 0
7、《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 整体 227,790,009 99.73% 612,360 0.27% 0 0 通过
准备的议案》 中小股东 13,503,095 95.66% 612,360 4.34% 0 0
8、《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 整体 227,790,009 99.73% 612,360 0.27% 0 0 通过
务所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中小股东 13,503,095 95.66% 612,360 4.34% 0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霍庭、林映明
(三)结论性意见: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及列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