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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天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7年4月)  

2017-04-26 16:56:52 发布机构:京天利 我要纠错
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 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 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 原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日或在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公司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 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 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六条规 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 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 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 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 深圳证�唤灰姿�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唤灰姿�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唤灰姿�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 证�唤灰姿�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 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 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 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 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 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唤灰姿�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 等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 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 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 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 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础。 第二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唤灰姿�上 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 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 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 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 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 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 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 自动解锁。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违反本制 度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一经发现将及时报告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北京证监局。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内部批评或交由 相关部门处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存在短线交易行为的, 公司董事会可以收回其收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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