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金马: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8-15 19:51:21
发布机构:通化金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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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66 证券简称:通化金马 公告编号:2016-96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8月15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8月14日至2016年8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14日下午15:00至2016年8月15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金马路999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建国先生
6、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28人,代表股份
569,364,6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103%。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6人,代表股份数量为82,877,0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5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507,635,2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233%。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1,147,6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81%。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4人,均为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其代表股份61,729,4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69%。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推进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成立的议案;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北京晋商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晋商联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的486,487,637股股份回避表决。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82,876,0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876,062股,占
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569,363,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876,062股,占
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569,363,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876,062股,占
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特别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淑芬、李宗毅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