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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80:中央商场关于向控股股东租赁办公楼及物业管理的关联交易公告  

2017-04-26 20:07:12 发布机构:中央商场 我要纠错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股东租赁办公楼及物业管理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的控股子公司续签办公楼租赁及物业管理协议, 形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已将原办公区域改造为经营场所,本次交易给公司提供了良好的办公场所, 增加了公司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有利于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 过去24个月发生与同一关联人的交易: 1、2015年4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日常关 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5年10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终 止城市综合体项目委托控股股东代建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交易于2015年11月17日,经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2016年4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预 计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 了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的控股公司签署办公楼租赁及物业管理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租赁期限为2014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止,目前租赁期限届满,本次董事会决议,同意公司与关联方续签办公楼租赁及物业管理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向实际控制人的控股公司江苏雨润食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办公楼,同时接受实际控制人的控股公司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 江苏雨润食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均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祝义财先生的控股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本次交易进行了审议,关联董事吴晓国先生、祝�B先生回避表决,其他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 3000万 元,且未占净资产5%以上,此前关联交易事项均按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 程序。 二、关联方介绍 关联方名称:江苏雨润食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祝义亮 注册资本:16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 经营范围:食品机械制造、销售;食品研究技术开发、转让;饲料及预混合饲料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关联方名称: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通江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钱毅 注册资本:1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物业管理、物业咨询、干洗、室内装潢服务;设备安装;电子设备、通信设备、五金、建材、百货销售;健身、棋牌、桌球服务;房产经纪;停车场服务;餐饮、游泳池、游乐园。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租赁的办公楼位于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 10 号,雨润办公大楼北区二 楼,使用面积3329平方米,本次租赁协议期限为三年(2017年3月1日至2020年2 月28日)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租赁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祝义财先生控制的江苏雨润食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续签租赁协议,承租位于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10号雨润办公大楼北区二楼3329平方米(使用面积)作为公司办公场所,租赁期限为三年,租期届满时,本公司对租赁物享有优先承(续)租权;租赁费用:按2.5元/天/平方计算,年租赁费用为303.77万元;租赁费用支付方式为:实行先付后租,每6个月支付一次,首次租金于本租赁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后各期租金按支付周期提前十日支付。 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环境卫生费、治安费、物业管理费用等由本公司承担。 (二)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祝义财先生控制的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续签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委托江苏雨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办公区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三年(2017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为按照实际使用面积3329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22元收取,年物业管理服务费为87.89万元;物业管理服务费支付方式为每半年支付一次。 (三)定价政策 公司租赁办公楼所支付的租赁费用和委托物业管理服务支付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定价,均依据市场化原则确定。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经营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已将原办公区域改造为经营场所,本次交易给公司提供了良好的办公场所,增加了公司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有利于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同意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同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要求,公司租赁办公楼所支付的租赁费用和委托物业管理服务支付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定价,均遵循市场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权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 七、24个月内关联交易情况 1、2015年4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日常关 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5年10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终 止城市综合体项目委托控股股东代建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交易于2015年11月17日,经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2016年4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预 计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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